詹姆士·斯圖亞特賦稅原則

詹姆士·斯圖亞特的賦稅原則是英國重商主義後半期經濟學者詹姆士·斯圖亞特在其1767年所著《政治經濟學原理研究》第五篇中論述賦稅理論時提出的賦稅原則。其內容是:(1) 如依照賦稅概念明確的規定,賦稅的基本條件是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或法律程式認可,此即所謂賦稅法定主義的立場。(2)賦稅如超過最低生活費無限制地課徵所得稅,不僅破壞了本身來源的基礎,還必然地有害於國民生計與資本,所以必須制定徵稅最低限度原則。(3) 主張消費比例原則。

斯圖亞特還將賦稅劃分為三類: “1類,按同一比例繳付稅金的賦稅。這叫做比例稅;2類,按財產和收益的數額的增加而遞增課徵的賦稅。這叫做累進稅或任意稅; 3類,對個人勞動課徵的賦稅。這叫做對人的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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