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調查

詢問調查是執法人員通過提問來調查案件事實的取證方式,是工商機關常用的辦案手段,詢問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案件調查的進展和辦案質量的高低。如何使詢問調查成為案件查辦的重要“突破口”?辦案人員必須講求詢問藝術和技巧,充分把握詢問的內在規律,做到詢問前準備充分、有的放矢;詢問中洞察秋毫、以我為主;詢問後分析筆錄、印證核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詢問調查
  • 外文名:inqviving survey
  • 分類:現狀發展訪談問卷個案抽樣全面
  • 方式:分析筆錄、印證核實
  • 依據:《行政處罰法》
“四字經”
(一)念好“知”字經。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詢問調查工作也應遵循這一原則,既要知悉詢問的重點和難點,也要找準與被詢問人談話的切入點。一要掌握詳情。要了解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如文化程度、社會關係、道德品行,初步分析被詢問人在本案中所處的位置。同時,對詢問時可能涉及的人名、地名、行業術語等要有備而來,這樣可以避免記錄時發生不必要的錯誤和塗改,也可以使詢問更具針對性,使被詢問人更快地進入談話狀況。二要擬好提綱。詢問前,辦案人員要開好碰頭會,商定詢問提綱和要點。應根據詢問前掌握的情況確定詢問時先問什麼、後問什麼,是直奔主題還是循序漸進,是政策攻心還是出其不意等。要充分估計到詢問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並列出相應的對策。三要明確分工。《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均明確規定,調查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不同的人對某一案件的詢問可能有不同的思路,但詢問時不能各說各的。因此,辦案人員進行科學分工並統一思想顯得尤為重要。要確定好主詢問人,由主詢問人圍繞詢問提綱進行提問,主導好整個談話進程。一般情況下,其他辦案人員不要打斷主詢問人的提問,但可以順著主詢問人的思路進行必要的補充提問。記錄人要對詢問人的問話心領神會,儘量把談話內容記準、記全,防止疏漏。
(二)念好“情”字經。不論詢問對象是證人還是當事人,辦案人員都要注意尊重對方,增強執法親和力,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的詢問,更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一是平等待人。就行政處罰案件而言,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關係,應通過平等的對話,在被詢問人心中樹立良好執法形象。二是耐心引導。當事人或相關證人開始陳述時,辦案人員一般不要中間打斷。對不善言辭的人,更要多鼓勵、多啟發、多引導,儘量讓其自由陳述,這樣既可消除被詢問人的緊張或牴觸情緒,也可幫助辦案人員更好地把握被詢問人的性格特點和思想變化,使下一步詢問工作更能切中要害。三是以誠感化。隨著詢問和陳述的深入和被詢問人的心理變化、思想矛盾也將逐漸加大。例如,當事人為逃避處罰往往會在談話中避重就輕,證人可能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而不願吐露更多實情。對此,辦案人員要沉著冷靜,坦誠相待,適時講清政策,因勢利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證人,要講明作證的責任和義務,承諾為其保密,激發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正義感;對當事人,要講明不如實陳述事實的利害關係,幫助其走出思想誤區,使其下定決心向工商機關交代全部違法事實。
(三)念好“心”字經。詢問調查的過程,在一定意義上是辦案人員與被詢問人心理較量的過程。從執法實踐看,被詢問人尤其是違法當事人在詢問過程中的心理變化一般要經過試探猜測、牴觸相持、動搖不定、如實陳述四個階段。辦案人員必須牢牢把握被詢問人的心理變化規律,採取有效策略,突破對方的“心理防線”,引導其如實回答提問。一是靜觀其變。要冷靜觀察被詢問人的情緒、神態、聲調的變化等細節,透過這些表象分析被詢問人真實的心理活動,為進一步詢問打好基礎。二是適時出擊。在詢問中,違法當事人由於緊張往往會前後矛盾或露出破綻。辦案人員要善於看準時機,果斷出擊,使違法當事人放棄僥倖心理,從抗拒的歧途轉到合作的正軌上來。三是政策攻心。要向違法當事人宣傳《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引導當事人主動配合,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辦案人員可以結合近期查辦的類似案件,向當事人說明如實陳述的重要性,幫助被詢問人分析利弊,消除思想顧慮,增強對執法人員的信任感,主動配合執法人員做好案件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
(四)念好“聯”字經。“聯”就是要有關聯性,詢問調查與其他取證方式緊密聯繫。誠然,一起複雜案件的違法事實單憑一兩次詢問是很難調查清楚的,還需要收集大量的證據材料,但這並不意味著詢問調查可有可無。相反,執法人員還應通過詢問進一步敲開收集相關證據的大門。一要認真核對詢問筆錄。在將詢問筆錄交付被詢問人閱讀簽字之前,辦案人員要通篇閱讀,看記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取證要求,前後有無自相矛盾之處,是否對案件的突破有價值。辦案人員核對詢問筆錄的過程是整個詢問調查過程在腦海中的重演,也是發現提問遺漏或記錄遺漏的有利時機。一旦錯過,勢必延緩辦案進程,給下一步調查取證工作造成被動。二要與其他證據對比印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要小於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登記過的書證。因此,執法人員不能僅靠談話內容就給案件定性,還應與其他證據對比分析,看證人證言或被詢問人陳述與其他客觀證據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證,是否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要求。三要做好細節“文章”。詢問過程中,被詢問人有時看似有意無意的一些話語,卻傳遞著與本案或其他違法事實相關的信息。對這些細節,辦案人員不應放過,而應從細微處發現新情況,尋找新線索,使案件調查得以深入,取得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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