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術締婚罪,是指以欺詐方法締結無效或應當撤銷的婚姻,因而導致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確定裁判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如下:(1)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行為人必須以欺詐手段,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不知婚姻有無效或應當撤銷的原因,而與之締結無效或應當撤銷的婚姻。(3)行為人必須已經與被害人締結了無效或應當撤銷的婚姻,而且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裁判業已確定。即行為必須產生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確定裁判的行為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詐術締婚的故意,包括明知自己所締結的婚姻具有無效或應當撤銷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