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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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9〕802號
北京市、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四川省、陝西省衛生健康委:
根據《關於開展促進診所發展試點意見》(國衛醫發〔2019〕39號)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僅限於在北京、上海、瀋陽、南京、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個診所改革試點城市使用,根據試點城市運行經驗並完善後,適時在全國範圍推廣。
二、在診所改革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對申請備案的診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各試點城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診所的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實的,由登記機關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附屬檔案: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10月30日

標準全文

診所改革試點地區診所基本標準(2019年修訂版)
診 所
診所是為患者提供門診診斷和治療的醫療機構,不設住院病床(產床),主要提供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一、人員
(一)診所從業人員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臨床醫師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
(三)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護士人數需符合診療服務需求。
(四)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污物桶、高壓滅菌設備、處置台等。
(二)急救設備。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心電、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定,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三、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築布局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四、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五、建立信息系統,並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標準要求,與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口腔診所
一、口腔綜合治療台
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台1台。
二、人員
(一)醫師。
1.口腔醫師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
2.設5台以上口腔綜合治療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
(二)護士。
1.護士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2.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每增加3台口腔綜合治療台,至少增加1名註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築布局應當滿足日常診療工作需要,符合醫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台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
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淨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等。
(二)急救設備。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綜合治療台單元設備。
口腔綜合治療台(附手術燈1個、痰盂1個、器械盤1個)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2套,吸唾裝置2套,三用噴槍2支等,診療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定,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六、建立信息系統,並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及標準要求,與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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