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互動(interaction among litigant par ticipants)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在訴訟中的相互影響。集中表現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
在中國,主要有下列特徵:(1)在審判中,各方人員的互動影響由每個人具有的特定的社會角色和法律地位決定。(2)審判中,訴訟參與人必須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並服從審判長指揮的條件下與其他人發生互動影響。(3)各方人員互動影響的方式,除語言溝通外,還有出示物證和運用姿勢、表情、動作等。互動影響的性質較複雜。在公訴案件中,檢察人員是公訴、指控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處於辯護方,而審判人員是要通過審判作出裁判的一方;鑑定人、證人、被害人等亦各有其特殊的身份和目的。他們在審判中的不同表現會對被告人的判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4)因互動影響的複雜性,在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審判人員等各方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衝突性和合作性的關係。(5)各方的互動影響在審判的不同階段會有相應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