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良安

許良安,1908年前後出生,祖籍雲南省寧洱縣通陵鄉(今墨江縣通關鎮),畢業於雲南東陸大學(即雲南大學)政治經濟系,第三屆行政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全部及格第一,就任路南縣長前曾任滇黔綏靖公署幹部訓練總隊少校訓育主任,雲南省戰時工作視導團第三隊副隊長,雲南省地方行政幹部訓練團政治教官,滇黔綏靖公署步兵第二旅政訓廳中校政訓主任等職。

基本介紹

生平,晚年,

生平

1943年(民國32年)5月25日,35歲的許良安被雲南省政府任命為“試署路南縣縣長”,並於5月31日經宜良狗街到達路南縣城, 6月1日到縣府大堂接印視事、宣布正式上任。
連年抗戰,“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棄武從政的許良安更應該知道時局的緊迫,但他棄民族大義於不顧,鯨吞抗戰田賦,巧立名目違征酒稅,甚至以下鄉巡查為名,向全縣十三鄉徵收旅費,而民眾稍有反抗,即用手中的武裝警察予以鎮壓。上任不到半年時間,許良安就以貪污、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將“國幣”150萬餘元裝進自己的腰包。這個數目,約為當時縣財政收入的一半,許良安的巧取豪奪,無疑加重了路南人民的災難。
許良安還以徵兵為藉口挑起事端,乘機打擊民主進步力量。11月23日,許良安又以縣中學有“奸黨分子”為名,率政警隊到學校綁架進步教師,殺傷聲張正義的學生,終於激起了社會各界義憤,從縣政府機關、縣議會、縣黨部到全縣十三鄉鎮,從社會團體、中國小校到普通老百姓,都加入了“倒許”的行列。
經過一系列的鬥爭, 1943年12月24日省政府主席龍雲簽發第八八八次會議決議:“路南縣長許良安辦事不力撤省遺缺以譚熙春署理”。12月31日,雲南省民政廳正式下發對許良安的免職令,此時距其任職剛滿半年。
1943年度省對各縣縣長工作成績記分表記載:“路南縣縣長許良安,到任日期:民國三十二年六月一日。工作實況:1.許縣長到任半年毫無建樹,貪婪事跡則不少;2.訟案月約十餘件,罰款自行處理,囚犯口糧不維,多受飢餓,有借端(勒)索犯人情事;3.該縣長無鴉片嗜好,地方輿論不恰; 4.未行合署辦公,亦不按時到退;5.該縣十九個法團以該許縣長貪髒枉法、縱匪殃民、摧殘教育等情呈到廳。年終考核分數50分。”
1944年1月10日,全縣各機關和全縣民眾在縣文化館為許良安立下遺臭碑;同日,新任縣長譚熙春到任。許良安被免職後,在與譚熙春交接手續時,因所收田糧交代不清,被留縣盤查,其間曾分別於1月23日、29日和3月22日三次致信省民政廳長,哀求準予離縣。
1944年3月31日夜,坐立不安的許良安帶胞弟和隨行一人從縣政府後面翻牆而逃,次日一早譚熙春接報後安排人員分四路追趕,其中西頭回報“得遇木匠一人,口稱與許縣長途遇滴水新街之山路中,見其身著軍服隨從二人步行向澄江道而去”。譚熙春於4月2日函告省政府,以其有“三大要件”交代未清,要求省政府令許良安回縣辦理交代手續,隨後雲南省民政廳回復稱許良安“交代大體完竣,準予離縣”。
據云南省檔案館資料顯示,1945年許良安在昆明任中國僑民銀公司專員,住青雲街21號;1946年起供職於雲南省政府會計處,1947年7月11日,國民政府主計處發文:“為派許良安任科員給雲南省政府會計處的指令報。”1949年許良安任寧洱縣田糧處副處長,下鄉督征時被邊縱普光部隊三大隊俘獲。

晚年

據其老家知情人透露,許良安被俘後進了學習班,之後被遣返回家;由於許良安的貪腐行為,50年代初被判處無期徒刑;70年代初(大約是1972年左右),60多歲的許良安被特赦,回老家通關鎮住了半年,之後就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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