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的通知》是許昌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審查工作,嚴格規範準入、審核、分配等程式,確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公開公正,市政府決定建立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監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單位,共同對許昌市區(含許昌縣城區、魏都區、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車輛、家庭財產等情況進行核實。許昌市區申請保障性住房(含租賃補貼)的家庭,其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列入資格審查對象範圍。住房保障對象資格聯合審查單位(以下簡稱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登記、房產交易及抵押信息進行查實,並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進行認定,核實申請人結(離)婚或無婚姻情況;提供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等情況;如需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市公安部門負責核實申請家庭人口、戶籍、車輛情況,提供申請家庭成員擁有的機動車型號、車輛登記時間及購車價格。
市地稅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納稅情況進行查實,並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險繳納和領取情況進行查實,並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市財政部門負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政供養信息查詢,並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個人註冊工商企業情況進行核實,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是否註冊企業、註冊時間、註冊資金、公司規模等。
市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審查中的履職情況及工作效能。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繳納使用情況進行查實,並出具信息查詢結果。
二、審查流程
(一)申報審查流程
保障性住房(含租賃補貼)採取常態化申請和多部門聯審的辦法。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審查原則上每季度聯審一次,或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聯審。各成員單位按相關工作職責和程式落實聯合審查任務。
1.由申請人向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所在社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查實,並簽署初審意見。
對於本轄區內已初審的住房保障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集中張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送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經複審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縣(區)民政部門。
3.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分別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交縣(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一匯總,出具審核意見後,將審核意見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4.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接收到縣(區)住房保障部門上報的材料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進行整理,並附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含紙質和電子文檔),上報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審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召開聯席會議,將審查任務分解到各成員單位。
5.各成員單位在接到相關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住房保障申請人家庭成員相關信息的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果,反饋到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6.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接收到各成員單位反饋意見後3日內進行統一審查,將符合條件人員上報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審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收到各部門審查結果後,就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住房保障輪候庫。
7.經審查符合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季度發放租賃補貼;申請實物配租的根據房源情況適時進行配租。
(二)定期聯合年審
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審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況進行聯合年審,主要審核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難家庭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廉租房租賃補貼申領資格每年審核1次,廉租房實物配租資格每2年審核1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每3年審核1次。
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牽頭,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提供有關審查結果,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審核領導小組組織聯席會議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於已經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變動的,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年審結果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保障資格、保障方式、保障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三、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提供服務,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全面落實好聯審工作事項和任務,確保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工作落實到位。對因不履行聯審責任,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影響住房保障工作進度的,或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其他縣(市)也要參照建立聯合審查機制,加強對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審查,促進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健康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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