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程式是行政機關在頒發許可證活動中應遵循的程式規則。包括(1)提出申請。許可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政機關不能主動為之。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明列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如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資信證明等。(2)審查申請。主管機關對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査,證實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求。(3)核實申請。主管機關在書面審査基礎上,對申請所列的從事該項祥動的能力、場所、設備等所作的調査和考核工作。如申請機動車駕駛執照所進行的路面考核等。(4)批准申請。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申請要發給申請人書面形式的許可證書。許可證載明批准的內容,行政機關許可證的編號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鑑。許可證必須整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