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程式

許可證程式是行政機關在頒發許可證活動中應遵循的程式規則。包括(1)提出申請。許可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政機關不能主動為之。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明列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如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資信證明等。(2)審查申請。主管機關對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査,證實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求。(3)核實申請。主管機關在書面審査基礎上,對申請所列的從事該項祥動的能力、場所、設備等所作的調査和考核工作。如申請機動車駕駛執照所進行的路面考核等。(4)批准申請。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申請要發給申請人書面形式的許可證書。許可證載明批准的內容,行政機關許可證的編號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鑑。許可證必須整體批准。

許可證貿易是國際技術轉讓中使用得最廣泛和最普遍的一種貿易形式。系指技術供方將其技術使用權通過許可契約出售給技術受方的一種國際技術轉讓形式。根據技術受方取得的使用權不同,許可契約分為專利使用權許可契約、商標使用權許可契約和專有技術使用權許可契約。按照許可契約,技術供方應向被許可人提供說明書、圖紙、照片、樣品、模塱、安裝及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檔案等;技術受方應支付使用費,並承擔保密等有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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