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決定程式

指在經過審查程式後,便進入決定程式。《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三種決定程式。一是當場決定程式。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可決定程式
  • 外文名:無
  • 解釋:經過審查程式後,便進入決定程式
  • 出處:《行政許可法》
”二是上級機關決定程式。如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三是限期作出決定程式。如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許可法還對許可決定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如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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