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爭議法庭

許可權爭議法庭是法國為決定具體案件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管轄、以解決兩個法院系統管轄權的衝突而設立的法庭。具有仲栽法庭性質。由9名正式法官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各選出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聯合選出2名正式法官、2名候補法官。法官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法務部長的當然為法庭庭長,但一般情況下很少出席,只在每屆法庭開始時參加典禮,以及在法庭表決票數相等時投最後的一票。9名正式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其中一人為副庭長,主持法庭工作。除法庭外,另設1個檢察處,由兩名正式政府專員和2名候補政府專員組成,每年由政府任命。

政府專員完全不是政府的代表,不受政府觀點制約,對案件的判決提出自己的觀點。法庭的活動程式由專門法律規定。不受民事訴訟程式的約束。書記處接受案件後指定一名法官為報告員,負責調査案件,提出判決意見。報告員的書面報告必須送交政府專員,後者就案件進行研究,提出判決意見。報告員與政府專員不能屬於同一法院系統。案件庭審的法定人數為5名法官,根據報告員的書面報告、律師的訴狀和政府專員的口頭結論作出裁決,庭審後的討論秘密進行。判決必須說明理由、送苛法部長一份副本、由法務部長負責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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