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權爭議法庭是法國為決定具體案件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管轄、以解決兩個法院系統管轄權的衝突而設立的法庭。具有仲栽法庭性質。由9名正式法官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各選出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聯合選出2名正式法官、2名候補法官。法官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法務部長的當然為法庭庭長,但一般情況下很少出席,只在每屆法庭開始時參加典禮,以及在法庭表決票數相等時投最後的一票。9名正式法官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其中一人為副庭長,主持法庭工作。除法庭外,另設1個檢察處,由兩名正式政府專員和2名候補政府專員組成,每年由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