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海員職業介紹所公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20年06月15日
  • 生效日期:1921年11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簽訂日期1920年6月15日
本公約於1921年11月23日生效)
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於1920年6月15日在熱那亞舉行會議,
經議決採納本屆大會熱那亞會議議程第2項所列關於監督協定條款的實施、設定海員職業介紹所和上年11月在華盛頓通過的失業和失業保險公約和建議書適用於海員的若干提議,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
通過下述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加以批准,此公約得稱為《1920年海員的安置公約》。
第1條就本公約而言,“海員”一詞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上受僱的所有人員,但高級船員除外。
第2條
1.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機構均不得以一個盈利的商業性企業經營海員職業介紹業務;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機構更不得為海員在任何船舶上介紹職業而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
2.每個國家的法律應對違反本條款規定的任何行為給予處罰。
第3條
1.儘管有第2條規定,以一個盈利商業性企業一直經營海員職業介紹業務的任何個人、公司或機構,在政府許可的情況下,可暫時繼續經營,但這種業務的經營要受到政府的檢查和監督,以維護各有關方面的權利。
2.批准本公約的各會員國同意採取一切可行措施,儘快廢除以盈利商業性企業為海員介紹職業的做法。
第4條
1.批准本公約的各會員國同意組建和維持一個高效率且勝任的免費為海員介紹職業的公共就業事務所的體系。這種體系可以是:
(a)由聯合受中央當局控制的具有代表性的船東和海員協會的組建和維持,或
(b)無這種聯合行動時,由國家自己組建和維持。
2.所有這種就業事務所的業務都應由具有海事實踐經驗的人員來管理。
3.當存在不同類型的這種就業事務所時,應採取措施,以國家為基礎對其進行協調。
第5條應設立由船東和海員相等名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對開展業務方面的事宜進行諮詢。各國政府可以為進一步限定這些委員會的權力作出規定,尤其是關於委員會在其會員以外挑選主席、國家監督的程度以及這些委員會從那些對海員福利感興趣的人們得到協助方面的權力。
第6條關於海員的就業,應保證海員有挑選船舶的自由和保證船東有挑選船員的自由。
第7條雇用契約或協定條款里應包括保護所有有關方面的必要的保證書;應保證海員獲得適當的便利,以便在簽訂前後審查這種契約或協定條款。
第8條批准本公約的每個會員國應採取措施,以保證本公約規定的海員職業介紹所,必要時可通過公共事務所的方式,對批准本公約的且工業條件大致相同的國家的所有海員開放。
第9條每個國家應自行決定與本公約相同的規定是否應對船舶駕駛員和輪機員生效。
第10條
1.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向國際勞工局提交關於海員失業和海員就業機構工作方面的一切統計或其他資料。
2.國際勞工局應採取措施,以確保在徵得各國政府或有關組織的同意後對為海員介紹職業的各種國家機構進行協調。
第11條
1.批准本公約的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保證將本公約套用於它的那些不能完全自治的殖民地、保護領地和屬地:
(a)但由於當地條件本公約條款不適用者除外;或者
(b)須對本公約作必要的修改,以使其條款適應當地條件。
2.各會員國應將其對每個不能完全自治的殖民地、保護領地和屬地所採取的行動通知國際勞工局。
第12條本公約的正式批准書,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章程規定的條件,應送請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13條國際勞工組織兩個會員國的批准書一旦被國際勞工局登記,國際勞工局局長應立即將此通知本組織所有會員國。
第14條本公約應自國際勞工局局長發布此通知之日起生效並僅對其批准書已經國際勞工局登記的會員國具有約束力。此後,對於任何會員國,本公約將自其批准書經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15條依照第14條規定,批准本公約的各會員國同意於1922年7月1日之前實施本公約規定,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這些規定的實施。
第16條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自本公約初次生效之日起滿5年後可以向國際勞工局局長通知解約,並請其登記。此項解約通知書自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滿1年後始得生效。
第17條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其認為必要時,應將本公約的實施情況向大會提出報告,並審查應否將本公約的全部或局部修正問題列入大會議程。
第18條本公約的法文本與英文本同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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