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行政許可 |
實施主體 | 省公安廳 | 行使層級 | 省級保留 |
實施依據 | 《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全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全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備 注 | 委託各設區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