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管理,促進國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財政部制定了《記賬式國債承銷團2012年綜合排名考評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記賬式國債承銷團2012年綜合排名考評辦法
- 有效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發布日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基本信息,考評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記賬式國債承銷團2012年綜合排名考評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2]37號
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加強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管理,促進國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財政部制定了《記賬式國債承銷團2012年綜合排名考評辦法》,現予以公布,請照此執行。
附屬檔案:記賬式國債承銷團2012年綜合排名考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管理,促進國債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記賬式國債招標發行規則等相關制度和《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主協定》(以下簡稱《主協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綜合排名考評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依據記賬式國債相關制度規定和《主協定》約定對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機構)進行考評。
第四條 考評採用量化評分方式,總得分高者排名居前。評分公式為:
承銷機構總得分=∑((該承銷機構單項考評指標數值/所有承銷機構在本項考評指標中的最大值)×本項考評指標的權重×100)。
第五條 單項考評指標及權重分別為:
(一)承銷量,指承銷機構年內累計承銷的記賬式國債面值。權重為70%。
(二)投標準確度,指承銷機構對年內各期次關鍵期限國債(不含續發行時,待償期短於1年的品種)投標準確度算術平均值。權重為10%。其中:
單次投標準確度=所有承銷機構中的最小投標偏離值/該承銷機構投標偏離值×100
投標偏離值=丨(∑承銷機構各投標標位(價格或利率)×該標位有效投標量)/該承銷團機構有效投標總量-票面利率或發行價格丨
(三)分銷量,指承銷機構年內累計分銷的記賬式國債面值。權重為5%。
(四)現券交易量,指承銷機構年內累計交易的記賬式國債現券面值。權重為5%。
(五)承銷機構履行《主協定》規定的其他義務情況。權重為10%。該單項指標滿分100分,最低分0分,起評分80分。財政部在起評分基礎上進行加、減分。包括:
1.承銷機構未及時準確繳納發行款的,晚繳一筆減10分,多繳一筆減5分。
2.除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維護的招標系統或通訊主幹線運行出現問題外,承銷機構如事後未能出具財政部認可的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證明,每發生應急投標一次減5分。
3.承銷機構未及時報備或更新報備材料的,一次減5分。
4.承銷機構在財政部組織的國債研究中或在配合財政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一次加10分。
第六條 財政部按季通過財政部官方網站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社會公布綜合排名結果。
第七條 財政部按年進行評優表彰,授予全年綜合排名居前15名且未發生影響國債信譽違規事件的承銷機構“記賬式國債承銷優秀獎”;授予較前一年綜合排名升幅較大的前5名且未發生影響國債信譽違規事件的承銷機構“記賬式國債承銷進步獎”。
第八條 全年記賬式國債承銷面值不足50億元的承銷機構,財政部有權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通知其退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
第九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要認真做好有關考核指標的統計工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匯總,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或按財政部要求,將匯總數據報送財政部。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