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背書亦稱特別背書。由背書人寫明被背書人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這種背書表示票據權利轉讓給記名的被背書人。記名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必須由被背書人再作記名背書,經過連續背書而多次轉讓。記名背書根據是否加入附加條件分為普通記載背書和特種記載背書。普通記載背書就是票據所載事項只有被背書人姓名、背書日期和背書人簽名的背書。特種記載背書就是票據除載有普通背書必須具備的要求外,又有特殊記載的背書。如限制背書,即限制或禁止被背書人繼續轉讓票據;免除拒絕記書,即在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執票人不需要其作出拒絕證書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記載預備付款人,即當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執票人可向預備付款人行使追索權;委託取款,即被背書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只是代理收取款項,而並沒有取得票據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