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家和它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1965年華盛頓公約》。1965年3月由世界銀行提出並交世界銀行成員國批准。公約經22個國家批准,於1966年10月正式生效。公約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私人投資,創設國際仲裁機構,為解決國家同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爭議提供便利,促進相互信任的氣氛以鼓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公約下設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這是1945年以來國際範圍內保護外國投資及處理投資爭議各種方案中付諸實踐最早的體制。截止1990年2月,已有99個國家簽署了公約,91個國家成為正式成員國。中國於1990年2月9日簽署了該公約。目前世界各國簽訂的20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一半以上都規定將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間投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