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塔身白色,觀音寺白塔始建何年,無可考證,但不會早於
獨樂寺。遼代清寧四年(1058年)、明代嘉靖、隆慶、萬曆年間、清代乾隆年間都曾重修。
1976年,唐山地震時,白塔受到嚴重破壞,塔剎震落,塔身多處震裂。
1982年,國家進行了搶救性維修,發現古塔已經過兩次包磚大修。
1984年白塔維修竣工,同時修復了觀音寺正殿和東西配殿。白塔寺原為
獨樂寺院內,解放後曾作為學堂使用。
此塔下部為密檐式,上部為喇嘛搭式,造型奇特,在我國古塔形制中甚為罕見,是遼塔中的精品之一。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建築特點
白塔塔高20.6米,磚石結構,平面呈八角形。由須彌座、塔身、覆缽和相輪等部分組成。
塔身鑲有大量仿木結構的磚雕斗拱、花卉和神獸,是印度窣堵坡與中國建築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造形奇特勁秀。
須彌座以六層花崗石為基,石上用磚砌小覆盆和數條覆梟混線,使之成為束腰,腰周磚雕24個壺門,門兩側為禮佛圖,內鑲舞樂伎磚雕,上置雙重欄板,雕寶相花卉和幾何圖形案。
塔身為重檐八角形亭式,四正面磚雕假門(南門設佛龕為明代開鑿),上鑲飛天一對,輕翔門上,栩栩如生,四側面為方座圓首浮雕碑偈,碑額正中雕佛像,碑身刻偈語。
塔身上又起八角形基座,周鑲佛、菩薩浮雕坐像24尊。上為半球狀覆缽,雙層仰蓮承托,肩部用減地平級法雕垂魚花紋八組,南面開門,通上層寶塔。
覆缽頂磚砌束腰形平台,束腰處置壺門,每面有二,南北兩面各鑲一對奔獸,南為狻猊,北為羚羊,餘六面為獅面、海石榴、寶相花等磚雕。
壺門上砌十三天相輪,底托以蓮花,頂飾塔剎。此塔分內外兩層,內層為遼培,外塔是明代大修時,按遼塔造型而砌在內塔外的重層。古詩云:“
金峰(指塔尖)平掛西天月,玉柱(指白色塔身)直擎北塞雲。”
白塔檐角掛有二十四顆青銅鈴鐺。微風拂過,鈴聲罄響,不絕入耳。
塔身四面刻佛偈語碑,把塔的佛教內容表現在塔的重要部位上。
東南:褚法因緣生,我說是因緣;
西南:因緣盡故滅,我作如是說:
西北:諸法從緣起,如來說是因;
東北:彼法因緣盡,是大沙門說;
塔身上設一台座,置覆缽,為半球形,高2.75米,肩部用減地平(金及)法雕懸魚十六個。再上是巨大的十三天相輪和塔剎,建築設計者巧妙地將碩大的印度窣堵波置於中國式亭閣之上,將亭閣式、密檐式、覆缽式幾種塔型結合為一體十分罕見,目前所知,象這樣奇特的古塔類型,只有北京房山雲居寺北塔等兩三處而已。
1976年,唐山地震時,白塔受到嚴重破壞,塔剎震落,塔身多處震裂。
1982年,國家進行了搶救性維修,發現古塔已經過兩次包磚大修,並於塔內找到舍利石函,石函三面刻有銘記:前面是“中京留守兼侍中韓知白葬定光佛舍利一十四尊。”右面“守司空輔國大師沙門思孝葬釋迦佛舍利六尊”。左面“知州守太子太保秦簽葬定光佛舍利二尊。清寧四年歲次戊戌。四月二日記”。得知該塔為遼清寧四年(1058年)重建。石函中藏有金、銀、水晶、琥珀、瓷器、玉器等一百多件文物,其中有不少罕見的珍品。
白塔的位置正好在
獨樂寺南北中線上,也是
觀音像目光所落之處,1932年梁思成在
薊縣考察,作《薊縣觀音寺白塔記》說“其建造必因寺而定》。可知白塔寺與
獨樂寺的關係。
白塔傳說
關於白塔,民間有些傳說十分動人。
古時候,有戶人家為了給重病的兒子沖災,娶了個媳婦。這媳婦很是賢慧勤勞,但過門不久,丈夫就死了。婆婆非常刁橫,對媳婦百般挑剔,非打即罵,媳婦忍氣吞聲,每天要到老遠的地方去挑水,一天,媳婦挑水回來,婆婆嫌她去的時間長了,就劈頭蓋臉打了她一頓,還口口聲聲地嚷著,要把她賣掉。
媳婦心中委屈,一邊走一邊哭。忽見前邊站定一位白須白眉的老者,問她為什麼哭,她就把自己的遭遇說了。老者嘆了口氣,從袖中取出一支鞭子說:“這支鞭子通著海眼,你回家去,把鞭子放進缸里,正轉三圈,倒轉三圈,水缸就滿了。”媳婦一聽,對老者感激不盡,剛要跪下謝恩,老者倏地不見了。
媳婦回到家中一試,果然靈驗。不料,這時婆婆領著個人凶神惡煞地走了進來,原來婆婆真的把她賣了。婆婆一見媳婦手中的神鞭,就劈手搶了過去,可是缸里的水還是向外涌。媳婦心中一慌,也忘了怎么停水了。眼看著
黑水咕嘟咕嘟往外冒,大街小巷全有水了,整個縣城就要淹沒了。媳婦急忙撥下鐵鍋扣在缸上,自己又坐了上去。這時,水漲,缸也長,好不容易水才住了,再一看媳婦,她也變成石頭人了。
薊縣人為了紀念這個心地善良,拯救鄉親的好媳婦,就為她修建了這座白塔,取名“金爐寶鼎塔”。
也有文人用詩歌描寫白塔。明代薊州(今薊縣)城內人、崇禎進士李孔昭(1613~1660年)《白塔寺歌》說:
薊州之塔突凌空,孤高劃破碧氤氳。
金峰平掛西天月,玉柱直擎北塞雲。
茫茫大塊八風起,層鈴振響城郭里。
梵音閒入管弦聲,驚醒人間醉夢耳。
一朝兵火自天來,白雉崇墉頃刻頹。
合城一炬成焦土,西南唯有塔嵬嵬。
寄語人世豪華子,古今興廢皆如此。
秦宮漢殿半耕田,岳峙川流猶未已。
西山飛雪年年冷,東嶺桃花歲歲奇。
白髮紅頰幾日事,大平離亂一局 ……
相關案件
12.31白塔寺特大文物被盜案
2005年夏天,薊縣白塔寺突遭盜竊,白塔寺地宮內的遼代石雕涅盤像、金屬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獅、青銅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丟失。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犯罪嫌疑人落網。昨天下午,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盜掘古文化遺址、銷售贓物10名被告人均領到刑罰,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
盜挖白塔 掠走大量文物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劉大力(男,今年30歲,薊縣人)為牟取暴利,曾與他人密謀盜掘古墓,因故未逞。後劉大力在他人提議下,又欲盜掘薊縣白塔寺地下文物。同年12月間,劉大力等人在白塔寺附近租賃了薊縣城關鎮西南隅一套平房。2005年六七月間,劉大力將盜掘白塔寺地宮內文物的想法告訴了被告人趙學海(男,今年53歲,薊縣人,大學文化,捕前是薊縣地方史志辦公室副主任)、趙殿永(男,45歲,薊縣人,大專文化)。趙學海、趙殿永表示同意,後又糾集了被告人曹振慶(男,今年53歲,大學文化,捕前是山東大學教師)。經共同密謀,幾人進行了分工,由劉大力、趙殿永出資購置作案工具,曹振慶提供技術指導。後他們又糾集了被告人亓孝軍(男,40歲,山東省萊蕪市人)等盜掘人員。被告人趙學海提供車輛及白塔寺的相關資料。
密謀之後,曹振慶、亓孝軍先後兩次糾集被告人王安民(男,今年36歲,山東省聞喜縣人)及靳澄清、“老孟”、“老王”和小薛(均在逃)等數名盜掘人員。被告人趙殿永糾集並指使被告人韓連亞(男,今年38歲,薊縣人)夥同劉大力購置了水泵、鼓風機、鐵鍬、照明燈具等作案工具。挖掘中,劉大力、曹振慶負責現場指揮,趙殿永、韓連亞負責飲食並望風。被告人曹偉(曹振慶之子,今年25歲,山東省萊蕪市人,大學文化)夥同被告人趙殿永,多次到白塔寺附近試探能否聽到挖洞的聲音。被告人亓孝軍、王安民則夥同其他盜掘人員在劉大力租用的平房院內採取先挖井,再挖地道以及挖洞等手段,從白塔寺地宮內盜出遼代石雕涅盤像、金屬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獅、青銅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後在劉大力的指揮下,用趙學海提供的車輛,將所盜文物運到劉大力之姐劉翠艷(另案處理)家藏匿。為變賣所盜文物,又由曹偉使用趙殿永出資購買的數位相機對上述文物拍攝照片數十張。其間,亓孝軍、王安民還夥同其他盜掘人員偽造了盜掘現場。
倒賣文物 獲贓款220萬
2005年八九月間,被告人劉大力通過他人找到被告人申小虎(男,今年39歲,陝西省垣曲縣人)、周長安(男,今年45歲,山西省聞喜縣人)銷贓。後經申、周二人介紹,上述大部分文物被賣給了一陳姓男子(現在逃),獲贓款220萬元。後在劉大力主持下分贓,劉大力分得60餘萬元、曹振慶分得22萬元、趙殿永分得31萬元、趙學海分得23萬元、亓孝軍分得12萬元、韓連亞分得16萬元,其餘贓款分給其他盜掘人員。被告人申小虎、周長安從陳姓男子手中獲得贓款10萬元。尚未賣出的小件文物,由被告人劉大力藏匿於自己家中。
根據舉報,公安機關經偵查,分別將劉大力等被告人抓獲歸案。被告人周長安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申小虎抓捕歸案。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33萬餘元,追繳被告人劉大力、趙殿永用贓款購買的桑塔納牌3000型、江鈴陸風牌汽車各一部和尚未賣出的文物,其餘贓款均已被揮霍。
已變賣的文物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追繳的贓款,已由公安機關發還天津市薊縣文物局。
國法不容 十人均領刑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大力、曹振慶、趙殿永、趙學海為牟取暴利,相互勾結,共同謀劃盜掘古文化遺址內的文物,並出資或糾集他人實施盜掘行為;被告人亓孝軍、韓連亞、曹偉、王安民在他人的糾集下積極參與盜掘文物;被告人申小虎、周長安積極幫助銷售他人盜掘的文物;被告人劉大力、曹振慶、趙殿永、趙學海、亓孝軍、韓連亞、曹偉、王安民的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分別予以處罰;被告人申小虎、周長安的行為均已構成倒賣文物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分別予以處罰。被告人劉大力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銷贓後又主持分贓;被告人曹振慶、趙殿永、趙學海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分工實施犯罪,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亓孝軍、韓連亞、曹偉、王安民在他人糾集下,積極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根據其各自參與的程度依法分別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申小虎、周長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長安在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屬立功表現,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鑒於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依法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被告人劉大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以同樣的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振慶、趙殿永、趙學海、亓孝軍、韓連亞、曹偉、王安民13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被處以3萬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金,曹振慶、趙殿永、趙學海三人還被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以倒賣文物罪判處申小虎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周長安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連同周長安前罪所判處的刑罰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法庭上天津市文物處幹部的證言、《天津市人民政府1982120號檔案》等書證證明,天津市薊縣白塔寺建於遼代。1984年對白塔寺進行過修繕,並從三層塔室內出土舍利石函一具和瓷、玉、銅等文物100餘件,白塔寺下的地宮未作清理髮掘。白塔寺是天津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另天津市文物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事發後,薊縣白塔寺地宮內文物組合形式被打破,具有文物研究價值的歷史跡象已無法採集;白塔出現地基受損,存在局部塌陷、塔身傾斜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