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按早期不平等條約的規定,涉外訴訟一般接受被告一方國家司法管轄。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規定“至中國各口審斷交涉案件,兩國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視被告者為何國之人,即赴何國官員處控告;原告為何國之人其本國官員只可赴承審官員處觀審。倘觀審官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庶保各無向隅,各按本國法律審斷。”隨後美國、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也在與中國簽訂條約中規定了類似的內容。其他有約各國(除俄國外)雖沒有明文訂約,但實際上採用了這個制度。
觀審制度表面上看是中外平等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列強的領事往往利用這一制度干預中國的司法審判;中國官員卻很少運用這一原則為涉及中國人的案件進行申辯。以至於在事實上變成了片面的觀審制度,列強藉此擴大了對中方審判中外混合案件的干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