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仁民愛物

儒家倫理思想。以為君子用恩應循先親、次民、後物的次序。《孟子·盡心上》:“君子之於物也,愛之而弗仁;於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物”,凡可以養人者也,故當愛育之,但不施於仁;“民”,得天下之本,故當施以仁政,推恩於民;“親”,己之血緣親族,故當親之。東漢趙岐註:“先親其親戚,然後仁民;仁民然後愛物。用恩之次也。”言“親”、“民”、“物”有別,故“君子布德,各有所宜”。南宋朱熹進而認為:“親親、仁民、愛物,三者是為仁之事。親親是第一件事。”(《朱子語類》卷二十)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愛有差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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