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自管理義務

親自管理義務是受託人要親自管理執行受託的信託事務和應付的責任。因為受託人是委託人信任的人,其地位是別人不能代替的,受託人親自管理執行信託事務是維護信託基礎所必需的。

但受託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出於善意,也允許將部分受託事務交他人代理,此時受託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風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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