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官

親民官,稱謂名。指直接統治人民的官, 也即地方最基層的官員。清代州、縣是國家最基層的行政區域,故知州、知縣是直接臨民之官,故稱之為親民官。

州縣長官品位雖卑怯事務繁劇,所有撫民、催科、聽訟、勸農等項,事無巨細, 均在“親民”之職責範圍之內。按清代制度,州縣長官不僅要坐衙斷事,還要巡歷鄉村,到任數月至半載之內,必須巡遍所轄鄉鎮。此外,朝廷以及各上司之諭旨、札飭,最終也均要落實到州縣遵辦。即所謂“民間之事至州縣而成,國家之事自州縣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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