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自有資金亦稱“定額負債”,或“準自有流動資金”。企業可以利用的未到結算期的應付款項。即企業在經營業務中,經常發生的結算期比較固定、可由企業經常占用一定時期的應繳稅金、應繳利潤、應付工資、預提費用、存入保證金、進貨應付款及其它應付款等。這些資金來源可以抵充自有資金的不足,而且常常規定有定額數,作為流動資金的一個來源列入流動資金計畫。定額負債可以促使企業充分挖掘內部資金潛力,減少銀行借款,節約國家資金。
即以一個月的每日累計的實際占用天數除以30得出平均占用天數。經常占用天數,是根據解繳稅金的規定期限可以占用的天數,如國家規定稅金在次月7日前繳庫,則經常占用天數為6天,對占用天數的運用,應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與供應資金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資金供應實行計畫管理的企業(如批發企業) ,因銀行按批准的進貨 (採購)計畫供應資金,可按平均占用天數(有的地區和企業還加上經常占用天數)計算; 按平均定額供應資金的企業(如零售企業) ,為了不致造成核資過緊,影響業務需要,可按結常占用天數計算占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