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值
很多人都以為只要視力能達到1.0以上就算是正常了。實際上,1.0的視力只能說明人的部分視力正常。視力正常的標準還包括以下內容:(1) 中心視力;(2) 周圍視力;(3) 立體視力。
臨床意義
異常結果:近視,遠視,弱視。 需要檢查人群:視力有問題患者。
注意事項
不合宜人群:弱視檢查者只屬於兒童。 檢查前禁忌:亂投醫問藥。 檢查時要求:眼睛放輕鬆。
檢查過程
一般檢查視力的距離為5米,視力表的1.0行與受檢者的眼睛位於同一高度。
照明充足,兩眼分別檢查,一般是先右後左(先檢查裸眼視力,後檢查矯正視力)。檢查一眼時,須以遮眼板將另一眼完全遮住。但注意勿壓迫眼球。
檢查時,讓被檢者先看清最大一行標記,如能辨認,則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級將較小標記指給被檢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認的最小一行標記。受檢者讀出每個視標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如估計患者視力尚佳,則不必由最大一行標記查起,可酌情由較小字行開始。
如果被檢者僅能辨認表上最大的“0.1”行E字缺口方向,就記錄視力為“0.1”;如果能辨認“0.2”行E字缺口方向,、則記錄為“0.2”;如此類推。能認清“1.0”行或更小的行次者,即為正常視力。倘若對某行標記部分能夠看對,部分認不出,如“0.8”行有三個字不能辨認,則記錄“0.8-3”,如該行只能認出三個字,則記錄為“0.7+3”,余類推。或0.1~0.4每行有一個看不清則記錄為上一行的視力。0.5~0.8每行允許看錯一個,如果看錯兩個記為上一行的視力。1.0~1.2每行允許看錯兩個,視力在1.5以上每行允許看錯三個。
5.如被檢者在5米距離不能辯認出表上任何字標時,可讓被檢者走近視力表,直到能辨認表上“0.1”行標記為止。此時的計算方法為:視力=0.1×被檢者所在距離(米)/5(米).舉例;如4米處能辨別出0.1的開口方向,則記錄“0.08”(0.1×4/5=0.08);同樣如在2米處辨別出0.1的開口方向,則為 “0.04”(0.1×2/5=0.04 )。
6.如被檢者在1米處尚不能看清“0.1”行標記,則讓其背光數醫生手指,記錄能清的最遠距離,例如在30cm 處能看清指數,則記錄為“30cm指數”或“CF/30cm”。如果將醫生手指移至最近距離仍不能辨認指數,可讓其辨認是否有手在眼前搖動,記錄其能看清手動的最遠距離,如在10cm 處可以看到,即記錄為“手動10cm”或“HM/10cm”。
7.對於不能辨認眼前手動的被檢者,應測驗有無光感。光感的檢查是在5米長的暗室內進行,先用手巾或手指遮蓋一眼,不得透光。檢者持一燭光或手電在被檢者的眼前方,時亮時滅,讓其辨認是否有光。如5米處不能辯認時,將光移近,記錄能夠辨認光感的最遠距離。無光感者說明視力消失,臨床上記錄為“無光感”。有光感者,為進一步了解視網膜機能,尚須檢查光定位,方法是囑被檢者注視正前方,在眼前1米遠處,分別將燭光置於正前上、中、下,顳側上、中、下,鼻側上、中、下共9個方向,囑被檢者指出燭光的方向,並記錄之,能辨明者記“+”,不能辯出者記“-” 其記錄法為,並註明眼鼻、顳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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