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經濟學

規範經濟學是指那些依據一定的價值判斷,提出某些分析和處理經濟問題的標準,並以此樹立起經濟理論的前提,作為經濟政策制定的依據。由於資源的稀缺性,因而在對其多種用途上就必然面臨選擇問題,選擇就存在一個選擇標準,選擇標準就是經濟活動的規範。可以看出,規範經濟學要解決的是 “應該是什麼”的問題。在當代西方經濟學說中,個體經濟學和總量經濟學基本上屬實證經濟學,至於制度經濟學、福利經濟學、激進經濟學等則主要是一種規範經濟學。20世紀70年代以來,規範經濟學日益受到重視,尤其在總量經濟學中,規範分析有不斷加強的趨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經濟學
  • 外文名:Normative Economics
簡介,解釋,研究方法,主要地位,實證主義,產生認識論,同類聯繫,不同見解,主要作用,相關資料,

簡介

規範經濟學
規範經濟學考慮“應該怎樣”,諸如公共政策價值判斷,或公共政策目標之類的問題。因此規範經濟學又稱為價值判斷經濟學。
Normative economics: allows for the expression of the economist’s values or personal verws based on the quatifiable evidence observed in a particular market or realm of social interaction.

解釋

規範經濟學涉及倫理信條和提出價值的判斷。窮人必須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幫助嗎。應該提高失業率以確保通貨膨脹不會迅速上升嗎。美國應否因為微軟違反了反托拉斯法而將其拆分。由於這類問題涉及到倫理、價值而非事實本身,因此其答案也就無所謂正確或錯誤。它們只能靠政治辯論和決策來解決,而不能僅僅依靠經濟分析。

研究方法

人們在研究經濟學時,會有兩種態度和方法,若對經濟現狀及變化要做出好不好的評價,或對該不該如此作出判斷,這種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稱為規範經濟學。
規範經濟學規範經濟學
注重人與人的關係研究的經濟學是規範經濟學,它關心人們的經濟行為“應該是什麼”,研究經濟學中涉及道德規範與價值判斷的問題,以一定的價值判斷原則來評價人們經濟行為的是非善惡。換言之,它從一定的價值判斷出發,提出人們經濟行為的規範(即標準),並探討和制定滿足這些行為規範的行動步驟和政策建議。它的重點在於如何建立規範,如何運用規範於經濟行為。

主要地位

經濟學的發展與科學的發展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經濟學的發展需要科學的實證方法的運用,但我們不能因此而依賴於科學方法,甚至乞靈於科學方法。事實上,即使實證經濟學經濟學中占據著絕對的主導地位,但這種地位也在遭受不斷的挑戰。就那些發起挑戰的經濟學家來說,大致可以把實證經濟學本身存在的問題概括為四個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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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理學“運行機制”中的內在邏輯引入到經濟學中,經濟學中沒有與物理學的基本原理相對應的東西,即那些適合用方程組形式表達的東西;
  • 經濟學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不是最重要的作用。經濟學中語言多元性暗示了方法的多元性,形式化不是最根本的要素;
  • 經濟學的科學性質是建立在研究方法之間的特定聯繫和研究領域之間的特定聯繫基礎上的,即一種既非獨特的也非包羅萬象的“非結構式的”方法論;
  • 經濟學發展史解釋為一個不斷成熟的過程,即從前科學和教條階段到形式化了的當代科學的正統理論階段,是正確的。

實證主義

在對實證主義經濟學的批判中,有人更為激進地認為,實證主義除了為經濟學發展了一套更為完善、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方法之外,取得實質性進步。很顯然,對經濟學研究中實證方法寡占地位的不滿和質疑,必然導致對規範方法重要性的進一步認識,並重新給予規範經濟學應有的地位——強調實證科學的重要性,決不等於貶低規範方法的重要性。
馬克斯·韋伯馬克斯·韋伯
奧地利學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哈耶克對“唯科學主義”的經濟學排斥規範方法就相當不以為然,他認為經濟學的規範化根源是顯而易見的,法蘭克福學派著名哲學家哈貝馬斯更是明確地指出,對實證性和規範性進行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必須的,不過將經驗事實與倫理道德完全隔離開來的做法卻是絕對不可接受的,規範方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抹殺的。馬克斯·韋伯對此也說“發展對政治經濟狀況進行可靠測量的價值判斷是我們學科目前的目標,而且這也是我們的學科最初的和惟一的目標。”事實上,越來越多的質疑顯示,規範經濟學不一定非得完全符合自然科學的實證模式,而且,要徹底澄清對全社會發揮作用的那些價值判斷也是不可能的。規範性的規律只依賴於人類的意志,並且始終處在完善過程之中“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好的或不好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但是永遠不能被說成是‘正確的’或‘錯誤的’,因為它們不是來自對經驗現象的觀察結果,而是對行為規範所進行的倡導。”大量存在的客觀事實將迫使我們不得不承認,規範性決不是一個低劣的標誌。

產生認識論

規範經濟學的產生不僅在於它是對價值判斷里內在具有的主觀傾向的認同,而且也有其產生的深刻的認識論基礎。規範主義是影響這一重要經濟學方法論的重要哲學派別:它是功利主義發展的產物,重視價值觀和行為傾向的倫理基礎,指出關於條件、狀況、事物和行為的好與壞的判斷對產生規則性知識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對好與壞這一內在價值的描述性知識是可能存在的,這種知識可以用來得出什麼是正確的和錯誤的,或什麼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規則。在對策研究中,規範主義更是顯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沒有理由認為規範主義是低層次的。在經濟學研究中,“規範”至少包括以下幾種不同含義:
  • 經濟政策相關的部分;
  • 個體經濟學中,可以暗示習慣的規定;
  • 經濟理論中某一部分所具有的意識形態特徵;
  • 社會倫理道德的範疇等。顯然,對於經濟學來說,規範意義不僅具有像實證意義那樣具有普適性的內在含義,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規範方法也像實證方法那樣擁有廣闊適用範圍。
事實上,在經濟學研究中強調倫理道德和價值規範的傳統由來已久。西斯蒙第是第一位明確攻擊正統經濟學的傑出經濟學家,他對由競爭驅動的工業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並拒絕承認個人利益是工業社會發展的惟一經濟動力。作為傳承了西斯蒙第思想的偉大學者約翰·霍布森,在斷然否定事實可與價值分離、存在與價值無關的經濟學的論斷的基礎上,強調人類社會發展必須依賴於社會環境。總的說來,在經濟學規範性研究中,在以西斯蒙第創立的理論基礎上,先後產生了三大分支,即天主教的物質學派、人道主義傳統以及澳大利亞經濟學派。它們都強調人的尊嚴的社會價值觀,明確反對自然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觀點。

同類聯繫

在關於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之間關係的看法上,實證主義經濟學家仍然堅持“從原則上說,實證經濟學是獨立於任何特別的倫理觀念或規範判斷的。……規範經濟學及經濟學的技術也不可能獨立於實證經濟學。……人們在‘正確的’經濟政策問題上的一致意見較少地取決於規範經濟學的進步,而更多地取決於這樣一種實證經濟學的發展”。最終,經濟學所企求的神聖目標是科學本身的方法。規範經濟學從屬於實證經濟學,實證經濟學的發展決定著整個經濟學的發展。

不同見解

但另外一些規範主義經濟學家卻堅持認為,任何經濟理論都是在一定倫理規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倫理規範是決定實證經濟學發展的基礎,不僅如此,它更是整個經濟學發展的基礎。不過規範主義經濟學家的上述看法在實證經濟學家看來卻是不能夠被接受的。規範經濟學所強調的倫理規範缺乏可靠的證據和可重複的檢驗,無法證明那些影響人們經濟行為的倫理道德是穩定的和可靠的,更無法證明這些倫理道德在學理上是可以超越證明本身而怎樣先驗存在的,因而規範經濟學是不可能形成像實證經濟學那樣在邏輯上嚴密、在方法上可行、在辯術上信服的方法論體系的。因此,對規範方法的使用將不可避免地降低對經濟規律理解的能力,並最終阻礙經濟學理論的發展。

主要作用

規範經濟學的產生不僅在於它是對價值判斷中內在具有的主觀傾向的認同,而且也有其產生的深刻的認識論基礎。規範主義是影響這一重要經濟學方法論的重要哲學派別——它是功利主義發展的產物,重視價值觀和行為傾向的倫理基礎,認為關於條件、狀況、事物和行為的好與壞的判斷對產生規則性知識是有效的,甚至是必要的。對好與壞這一內在價值的描述性知識是可能存在的,這種知識可以用來得出什麼是正確的和錯誤的,或什麼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規則。在對策研究中,規範主義更是顯示了其巨大的作用,沒有理由認為規範主義是低層次的。在經濟學研究中,“規範”至少包括以下幾種不同含義:
經濟政策相關的部分;社會倫理道德的範疇等。顯然,對於經濟學來說,規範意義不僅具有像實證意義那樣具有普適性的內在含義,而且研究中所使用的規範方法也像實證方法那樣擁有廣闊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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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爾頓.弗里德曼在著名的《實證主義經濟學方法論》一文中闡述了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的關係。在弗里德曼看來,實證經濟學的結論似乎是、並且確實是與重要的規範問題,與“應該做什麼”和“如何達到既定目標”等問題直接相關。而且,“規範經濟學和經濟學的工程學也不能獨立於實證經濟學。任何政策結論都必然基於對做某事而不做另一事的後果的預測,而預測必然或隱或顯地依賴於實證經濟學。” 這裡強調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繫,即實證研究是服務於規範目標的,規範政策要想達到效果必須利用實證結論。人們對於“應該是什麼?”的規範目標的看法不同導致爭議是正常的,因為處於不同地位的人們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的價值觀不同,例如,有的人認為政府應該幫助處於困境中的窮人,而另一些人認為他們貧窮活該,政府沒有義務幫助他們。但是,弗里德曼認為這不是爭論的焦點,他大膽提出一個命題,“在當前的西方世界,特別是在美國,無偏見的公民之間存在的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分歧,主要根源於對按照政策採取行動所導致的經濟後果的不同預測。從原則上說,通過實證經濟學的發展,我們就能消除這些分歧;因為,這些分歧不同於基本價值觀方面的根本分歧,後者最終只能導致爭鬥。”然後,弗里德曼以最低工資立法為例闡述了這一命題。無偏見的人能夠就“所有人都應該獲得生存工資”達成共識,但是對於最低工資立法能否實現這一目標有分歧,也就是說“最低工資立法在實現人們一致同意的目標的功效如何。”支持者相信最低工資立法能夠既提高工資線以下工人的工資也能夠提高工資線以上工人的工資,而反對者則認為最低工資立法導致就業條件惡化,使貧困情況更加嚴重。 這裡有兩個問題。首先,人們是否能夠就目標達成共識?如果不能達成共識,肯定分歧出現。現實中的人們由於有不同的倫理立場和價值觀念,對於政策或法律目標很可能達不成共識。儘管弗里德曼的論證中暗含了這一點,但他強調的是無偏見的人能夠達成共識。其次,在目標是一致的情況下,對於立法能否實現目標會不會有分歧?現實情況是有分歧,正像人們對最低工資立法的分歧一樣。弗里德曼指出,門外漢像專家一樣,不可避免地試圖改造實證結論以適應他們所極力主張的規範性的先入之見,當實證結論的規範含義——或者說所謂的規範含義——不合其口味時,他們就會拒絕接受這些實證結論。 也就是說,包括專家在內的很多人經常不尊重實證規律而“心想事成”,甚至於“掩耳盜鈴”。但是,弗里德曼認為,這種分歧是由於人們對實證經濟學規律認識上的分歧,但是,“由於有著一致的目標,經過漫長的道路,人們終將達成一致意見。” 由此,弗里德曼斷定,“人們在‘正確的’問題上達成的一致意見,與其說源於規範經濟學的進步,不如說源於實證經濟學的發展,後者可以得出能夠且值得被廣泛接受的結論。而且,對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進行嚴格區分的主要原因就在於,這種區分可以促進人們在經濟政策方面達成一致意見。”因為弗里德曼指出,實證經濟學原則上獨立於任何特定的倫理立場或價值判斷,實證經濟學的任務是要提供一套一般化體系,用來對環境的任何變化所導致的後果作出準確預測,並對它所作出的推測的精確度、範圍和一致性進行評估。簡言之,實證經濟學是,或者說能夠成為一門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客觀”科學。 這樣一來,弗里德曼將無偏見的人在規範層面上能夠達成共識,而把人們之所以在實證經濟學實現規範目標上不能達成共識歸結為實證經濟學的方法論問題,在建立了實證經濟學方法論之後,一切經濟學問題就變成客觀的科學問題。由此,儘管弗里德曼討論了實證經濟學和規範經濟學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但他利用人們對這兩者的混淆,驅斥規範經濟學,追隨凱恩斯傳統,將經濟學僅僅定位為實證經濟學研究。
規範經濟學關注“應該是什麼?”,例如,應該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嗎?應該減稅嗎?個人所得稅應該實行累進稅制嗎?政府應該實行環境控制嗎?等等。我們應該區分“應該是什麼”中的目標和規則,減稅本身是一種政府行為,具體表現為減稅規則,但減稅的目標是另一個問題,有可能是為了刺激經濟,也有可能是藏富於民。再如,我國當前所進行的推進城鎮化政策可以是作為未來促進我國經濟成長和拉動內需 ,也可以是解決城鄉二元結構下的城鄉差別。規則與目標密切相關,不同的目標意味著不同的規則。規範經濟學的目標要么是民主的具體操作表決問題,就是所謂的“共識”,要么是政府作為新的主體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當然後者在民主社會中仍然受到民主制度的制約。不同的民主制度所得到的共識是不一樣的,例如,美國的代議制民主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就不同。社會福利最大化是一個抽象概念,在舊福利經濟學中主要反映為功利主義式的社會成員效用總和的最大化,而在新福利經濟學中則反映為社會福利函式的最大化。 但是怎么計算社會成員效用的總和並非簡單之事。邊沁在《立法原理》開篇就提出,“立法者應以公共利益為目標,最大範圍的功利應成為他一切思考的基礎。了解共同體的真正利益是什麼,乃立法科學使命之所在,關鍵是找到實現這一利益的手段。 但是“功利”的精確含義和計算功利總和的道德算術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社會福利函式的最大化計算中,假定效用是基數可量和人際可比的和否定這兩個假設的結果肯定不同,同樣是堅持基數可量和人際可比的庇古和黃有光的計算方法也不相同。如此一來,規範經濟學變成了外在於經濟模型的價值判斷。斯蒂文?蘭德伯格試圖克服這一局面,論證社會計畫者的目標函式內生地形成且內生地形成的目標函式是唯一“正確的”,從而建立科學的規範經濟學方法論。 這也是建立實效主義經濟學的一個基礎,因為實效能否達到與規範目標的“正確性”直接相關。
弗里德曼試圖將實證經濟學從規範經濟學中獨立出來,通過科學方法研究經濟問題,以期解決關於經濟政策的爭論。但是,僅僅實證經濟學的發展並不能使人們就經濟政策達成共識。實證經濟學只是描述、解釋和預測經濟現象,它會告訴我們不同經濟政策的後果,並不能告訴我們應該怎么選擇,因為怎么選擇的問題依賴於經濟政策的目標。實證經濟學只是告訴我們在經濟政策的目標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不同的經濟政策與共識目標之間的距離。但是目標的確定本身與是否能夠通過經濟政策或者法律實現這一目標直接相關。在最低工資立法問題上,弗里德曼的討論過於簡單,因為由“生存工資”共識所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高低與能否實現目標直接相關,如果最低工資標準過高,可能符合反對者的判斷,不但沒有幫助到工人,反而使他們更加貧窮;如果最低工資標準適度,可能是支持者取勝,在沒有破壞勞資關係的情況下使得勞動者的福利得到改善。也就是說,目標能否實現與目標本身直接相關,正像理想能否實現與理想的高低直接相關,如果理想不高,可能很快就會實現,而理想很高,可能永遠也實現不了,變成“好高騖遠”。在通過立法來改變社會之時,立法目標的理性探討至關重要,立法目標的可實現性本身就需要論證,因為目標、手段和效果是三位一體的。我們要保證經濟政策和法律的實際效果,我們必須理性探討法律或者政策目標,同時探討實證經濟學規律對目標的可實現性,可以說,實證經濟學與規範經濟學是不可分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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