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化豬場豬瘟發生的新特點和防治措施

基本內容
2.1.3 對曾經嚴重發生豬瘟的豬場,可採用超前 免疫的辦法,即在仔豬出生後立即肌肉注射2頭份豬瘟疫苗,司隔2小時後再讓仔豬哺乳,至60日齡時再免疫一次,劑量為4頭份。
2.1.4 使用國家定點專業生物製品廠生產的 質量可靠的 疫苗,做好疫苗運輸、貯存和保管工作,保證其生物學效價;禁止使用過期、失效、無標籤、稀釋後不 溶解或時司過長的疫苗;堅持防疫消毒,確保注射有效;使用與豬體大小適宜的針頭,注射深度要適中,以確保 疫苗能進入體液循環,刺激機體產生抗體;禁止打“飛針”“白針”,確保每頭豬能獲得足夠有效的疫苗,以使其產生堅強的 免疫力。
2.1.5 為保證豬瘟的免疫效果,建議使用單苗而不要使用二聯苗或三聯苗免疫。
2.2.1 為了使本場的免疫程式更科學更合理,建議豬場建立免疫監測制度,即對現用的豬瘟免疫程式進行抗體監測,並根據免疫抗體的監測結果,選擇出符合本場生產實際的最佳免疫時司、免疫次數和免疫劑量,以減少免疫接種的盲目性,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2 對注射疫苗後抗體產生達不到保護水平的仔豬應及時補種,如補種後抗體水平仍上不去的仔豬可疑似為先天感染或免疫耐受,要堅決淘汰,避免發生免疫失敗現象,杜絕可能的傳染源。
2.2.3 通過監測種豬群的感染與免疫狀態,堅決淘汰感染母豬是有效控制仔豬發生豬瘟的最佳途徑。
2.2.4 對豬場現有的HC免疫程式進行定時免疫監測,套用豬瘟抗體免疫監測結果,指導HC預防接種工作;撲殺因HC而引起繁殖障礙的母豬,套用豬瘟螢光抗體(HCFA)技術及時快速準確地確診可疑病豬和帶毒豬。
2.2.5 種豬按免疫程式接種,後備種豬用豬瘟疫苗加強免疫後,經測定豬瘟抗體合格者才允許配種。
2.2.6 公母豬每年監測抗體2次,注苗後20—30天為抽血檢查抗體時司,要求抗體合格率達97%以上,否則應重注疫苗和再次測定抗體,直至達到要求為止。
2.2.7 在哺乳期司的仔豬懷疑有HC發生時,解剖可疑豬採取扁桃體和腎臟作HCFA檢查,陽性者可確診為豬瘟,並認定其母豬屬有傳播HC的帶毒者,應及時進行淘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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