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規劃編制階段,對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並提高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過程。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規劃環評有利於克服目前環評的不足,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手段;另一方面,規劃環評有利於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為替代方案、減緩措施的制定提供更大的餘地,把可持續發展原則從抽象的、巨觀的戰略落實到可操作的具體項目上,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效手段。
基本內容
一般情況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規劃分析。包括分析擬議的規劃目標、指標、規劃方案與相關的其他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關係。
(2)環境現狀與分析。包括調查、分析環境現狀和歷史演變,識別敏感的環境問題以及制約擬議規劃的主要因素。
(3)
環境影響識別與確定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包括識別規劃目標、指標、方案(包括替代方案)的主要環境問題和環境影響,按照有關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擬定或確認環境目標,選擇量化和非量化的評價指標。
(4)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包括預測和評價不同規劃方案(包括替代方案)對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質量和可持續性的影響。
(5)針對各規劃方案(包括替代方案),擬定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確定環境可行的推薦規劃方案。
(6)開展公眾參與。
(8)編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告書、篇章或說明)。
原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如下:
(1)科學、客觀、公正原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必須科學、客觀、公正,綜合考慮規劃實施後對各種環境要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這是一般評價工作均應遵循的最為基本的原則,評價者的立場是能否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的基礎,通常將中立的第三方評價作為其前提條件。
(2)早期介入原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儘可能在規劃編制的初期介入,並將對環境的考慮充分融入到規劃中。在規劃草案形成之前介入,可稱為早期介入。早期介入原則是規劃環評的精髓。
(3)整體性原則
一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把與該規劃相關的政策、計畫、規劃以及相應的項目聯繫起來,做整體性考慮。尤其是應將具有共同的環境影響要素的相關規劃置身於該要素(如水環境和水資源)的環境容量或環境承載力分析中,分析其是否相容。
(4)公眾參與原則
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主張。一方面,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多與公眾的社會經濟生活關係密切,屬於公共政策範疇,而公眾通過參與規劃環評也是促進重大決策的民主化與科學化;另一方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環境問題的受害者之中,更多的是普通民眾,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眾參與各類環保活動的意識、覺悟與能力不斷提高,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也正在提高,因此公眾參與在規劃環評中顯得更為重要。
(5)一致性原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深度應當與規劃的層次、詳盡程度相一致。
由於規劃涉及的範圍、層次、詳盡程度差別較大,對不同層次規划進行環評所能獲取的信息相應有較大的不同,不同層次規劃決策部門所關心的問題層次也不同,考慮到這些因素,強調環評的工作深度應與規劃相適應,既不能做得不足,也應避免過度。
(6)可操作性原則
應儘可能選擇簡單、實用、經過實踐檢驗可行的評價方法,評價結論應具有可操作性。這是一項規劃環評工作是否有效的直接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