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1 編制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2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人口數宜以非農業人口數為準。
3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和規劃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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