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基督宗教含義)

概念說明

「見證」(witness或希臘文martyria)一詞指現場的目擊證人和他的證詞;此說法從某一方面看,屬於法廷上的用語。基督宗教的特點之一,就是把整個世界的局勢當作法院開庭的情況來看。自從耶穌來到這個世界上,末世的時代,也就是天主審判全人類的日子,已經開始了。罪人若能夠接受耶穌為天主的國所作的見證而悔改,就可以免被定罪而得救;所以,跟隨耶穌作見證使人悔改而得救,形成基督徒典型的人生觀。宗教性的見證不只指信徒親眼所看見的事實,而且指他們以信仰的眼光所體會到的事實。為了使見證更有力,作見證的方式就不限於語言的報告(以言作證),而包含以具體的行動(以身作證),甚至付出自己的生命來證實信仰的真理。基督宗教的信仰內涵不是靠智慧或修練或悟覺等方式所能追求得到的,要靠天主的啟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證
舊約見證,新約見證,教友見證,

舊約見證

舊約中梅瑟和先知為天主和以色列子民的關係作見證;他們大部分替天主作責備以色列子民的見證(申卅一24~30;耶一4~19等)。有時作為以色列辯護的見證(出卅二)。在達尼爾先知書第七章的神視中,在天上的法庭里,人子代表聖民得到訴訟的勝利。

新約見證

在新約中,耶穌基督就是人子,也是天主忠實的見證(默一5;弟後二12~13);而他所宣講的福音是給萬民作證(瑪廿四14),尤其是耶穌的受審是作見證的機會(谷十四61~62;若十八33~38)。他在十字架的犧牲是神愛世人的永久見證(若十二31~33)。所以耶穌的見證一方面是宣講天國的臨近,另一方面是以奇蹟和愛的行動證實他所講的;而若望說“論到那從起初就有的生命的聖言,就是我們聽見過,我們親眼看見過,以及我們親手摸過的生命的聖言,這生命已顯示出來,我們看見了,也為他作證。”(若壹一1)。他派門徒們直到地極去為他作證人(宗一8);十二位宗徒是耶穌復活的特殊見證(宗一22;四33;若十五27)。
斯德望(Stephen)是第一位為了作這種見證而犧牲性命的殉道者(宗七55~60;廿二20)。門徒的使命就是為耶穌的緣故“站在總督和君王面前對他們作證……,人把你們拉去解送到法庭時,你們不要預先思慮該說什麼……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而是聖神”(谷十三9~11)。所以,面對這世界為耶穌作見證時,真正的推動者就是護慰者聖神(若十五26;十六5~15)。教會作見證或傳教的開始是在聖神降臨的時候(宗二)。

教友見證

在教會的歷史中,教會的信仰生活是靠教友彼此之間有關天國臨在的體驗所作的見證而維持的;同時,教會對外界的影響也是靠教友以他們的生活方式,像修道團體、社會服務、為正義奮鬥、殉道等作見證的。教宗保祿六世(Paul VI, 1963-1978)在《在新世界中傳福音》(1975)文告中說「為教會宣傳福音的首要方法是真正基督徒生活的見證」(41),而不是直接宣講道理。信仰的語言需要客觀的信仰生活才顯得真實可靠。
見證可分兩方面來說,一方面是教會不怕為正義(參 93)、人權(參 16)、宗教本身等作見證;另一方面在與不同信仰的人交談時,就可以直接用信仰經驗的見證供他們參考。
總之,為天主和他的國作忠實的見證,是教會在這個世界的基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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