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傑(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

覃傑(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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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傑,男,土家族,1965年11月生,貴州銅仁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工程碩士,1990年11月參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2020年10月,貴州檢察機關依法對覃傑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覃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土家族
  • 籍貫:貴州銅仁
  • 出生日期:1965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貴州工學院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專業學習。
1990.07–1990.11待分配。
1990.11–1998.05貴州省橋樑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員工。
1998.05–2002.01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處副處長。
2002.01–2002.04 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處處長。
2002.04–2003.09 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第三工程處處長,清黃高速公路第二契約段項目經理部經理(兼)。
2003.09–2003.11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第三工程處處長(兼)。
2003.11–2008.03貴州省橋樑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8.03–2008.05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主持行政工作)、黨委副書記。
2008.05–2010.01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0.01–2013.07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3.07–2014.05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黨委副書記。
2014.05–2016.04貴州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黨委副書記。
2016.04–2020.01 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2020年1月,免去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職務。
2020年3月,免去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1月29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覃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8月,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覃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覃傑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安排,揮霍浪費公共財產;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調動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違反民眾紀律,向企業主攤派費用;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挪用經營性收入;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嫖娼、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安排下屬套取國有資產用於其購買高爾夫會員卡,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覃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貴州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覃傑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9月,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覃傑(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覃傑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10月,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覃傑(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覃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核實了相關證據,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黔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覃傑利用擔任貴州省公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貴州路橋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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