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價

要約價

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以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兼併為目的而取得該公司股份的行為。

基本介紹

簡介,相關規定,價格,主體資格,

簡介

根據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如果要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範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相關規定

價格

根據證監會最新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收購人要約收購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該項規定的第二款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主體資格

管理辦法對收購人的條件提出了多種強制要求,遴選“好人”、“能人”,防範慣於“空手套白狼”的收購者;同時,對出讓方作出限制,嚴禁“金蟬脫殼”。
對收購人而言,主要有五大規範:
第一、對主體資格予以規範,收購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償數額較大債務且處於持續狀態、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的,禁止其收購上市公司
第二、明確界定一致行動人的範圍,既作出了原則性界定,又逐一列舉,將舉證責任落在一致行動嫌疑人身上,促使隱藏在背後的收購人浮出水面。
第三、提出足額付款要求,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導致收購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後轉移上市公司資金用於收購,出現“空手套白狼”的問題,規定收購人足額付款,方可辦理股份過戶。
第四、提出持續監管要求,除財務顧問在收購完成後的12個月內對收購人進行持續督導外,要求收購人每月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
第五、發揮地方政府作用,證監局在收到收購人的書面報告後,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市兩級地方政府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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