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一家集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為進一步拓展公司在金融業務的領域,給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並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雲南建設橋頭堡指導意見》的檔案精神,經雲南省政府批准,由平安集團出資在西雙版納註冊成立了金融資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金融資產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類別:公司
- 地點:西雙版納
- 類型:金融資產商品交易
簡介,平安交易所交易時間,上市品種,企業使命,平安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平安交易所的交易保障,關於中國平安,
簡介
平安交易所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進一步拓展公司在金融業務的領域,平安交易所給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並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雲南建設橋頭堡指導意見》的檔案精神,經雲南省政府批准,所成立的一家金融資產商品交易公司。平安交易所註冊資本金為1億元人民幣,獲批的業務範圍包括各類大宗商品交易等,商品交易形式為電子盤交易,運營主體位於上海。
交易所提供的基礎服務包括交易、清算、結算、交割倉庫、物流等方面;提供的增值服務包括融資、抵押、場外清算等;支持現貨交易與實物交割,為生產商、最終用戶和貿易商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幫助其擴張業務網路,降低價格波動風險敞口,減少交易對手風險,並提供獲得額外融資的機會。交易所為生產商、最終用戶、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了一個全新的交易、投融資平台。
平安交易所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的風險管控體系、優秀的專業管理團隊和一流的後台管理系統將打造成為安全可靠,流動性充分,服務全方位,產品多樣化的國內領先商品交易所。證明材料來自TOM新聞。
平安交易所交易時間
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的每周一至周五均可交易,每交易日交易時間段分為日盤(9:00-15:30)和夜盤(20:00-次日02:00)兩個時間段,以滿足企業各時間段的交易需求。
平安交易所的優勢
交易所的成立,是平安集團打造全金融概念的重要布局,真正意義上滿足了全金融業務的範疇;通過對商品交易、金融資產交易電子化平台的搭建,為集團開闢了新的業務模式及發展平台;交易所的成立,同時也是中國平安集團深化與雲南省金融戰略合作的務實舉措,進一步落實了國家西部大開發和雲南加快建設面向西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相關政策,利於平安集團依託雲南獨特區位優勢,發揮金融特點,打造集團新的發展平台和空間。
上市品種
1.電子交易白銀
2.電子交易電解鎳
3.工業白銀
企業使命
中國平安的企業使命是:對股東負責,資產增值,穩定回報;對客戶負責,服務至上,誠信保障;對員工負責,生涯規劃,安居樂業;對社會負責,回饋社會,建設國家。
平安交易所的交割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西雙版納金融資產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商的商品交割業務正常進行,規範交割行為,根據《西雙版納金融資產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包括指定交割廠庫)、指定結算銀行、會員、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交割過程中會員、交易商、指定交割倉庫(包括指定交割廠庫)、指定檢驗機構、指定結算銀行應對各自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申報交割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備其申報交割商品經營資質及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當交割申報的買賣契約數量不相等時,交易所視申報量不足一方為交割違約,提出交割申報卻無法實現實物交割的自營會員與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獲得交割滯納金的賠付,並由申報數量不足一方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按量分攤。
第六條 交割數量必須為交割規格的整數倍,各商品交割規格、交割品牌、入庫標準等詳見電子交易契約與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3>第二章 貨物入庫與註冊交割憑證
第七條 賣方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必須在交割申報前辦理貨物入庫,並提交《註冊倉單》。
第八條 入庫申請: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向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辦理入庫申請,填寫《入庫申請單》。
第九條 入庫申請審批:指定交割倉庫在庫容允許的情況下,根據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的申請意願,在《入庫申請單》上審批後通知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
第十條 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必須保證入庫的交割商品包裝完好,無破損。商品入庫驗核時,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應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否則,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的收貨結果。
第十一條 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的交割商品驗收入庫完畢後,交割倉庫向其開具《存貨憑證》及提供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註冊倉單》是指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由指定交割倉庫的《存貨憑證》換取的由交易所開具的交割憑證。《註冊倉單》適用於交易所的貨物交割、抵頂履約保證金等業務,不可用於提貨。《註冊倉單》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交易商名稱(全稱);
(二) 電子交易契約代碼;
(三) 倉單編碼;
(四) 商品名稱、商品代碼、商品數量;
(五) 倉庫名稱;
(六) 倉儲費付止日;
(七) 倉儲商品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 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九) 《註冊倉單》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需要辦理倉單註冊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存貨憑證》及其它相關資料。交易所審核後,為該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申請者辦理倉單註冊,生成《註冊倉單》。
第十四條 未能進行貨物交割的《註冊倉單》需要提貨時,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交易所審核後,註銷《註冊倉單》,開具《提貨單》。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憑《提貨單》辦理提貨手續。
第十五條 《註冊倉單》交割:經交易所交割配對後,交易所將賣方《註冊倉單》收回,向買方開具《提貨單》,買方憑提貨單辦理提貨手續。
第三章 配對交割
第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15:30-16:00為交割申報時間。
第十七條 持有相關電子交易契約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賣方須提交《註冊倉單》(倉儲等相關費用支付至不含當日的第5個交易日),買方交易準備金賬戶須有足額的貨款資金,方能在交割申報時間段提交交割申報。在交割申報時間段,交易所及時公布交割申報情況。
第十八條 交割申報結束後,交易所根據申報情況,按“時間優先”、實現當日交割最大化為原則進行交割配對。配對成功後,交易所將收取相應的交割手續費,並釋放相應的履約保證金。電子交易系統將交割配對結果傳送至相關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的交易終端上。
第十九條 未配對成功的申報契約仍存在於交易系統,持有該契約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將按照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獲得交割滯納金的賠付。
第二十條 賣方須在配對成功後5個交易日內提交增值稅發票,在買方對貨物質量、數量與增值稅發票無異議後,交易所劃撥全額貨款。
第二十一條 交割滯納金
1、交割滯納金的計算
當日交割滯納金=交割申報數量差×交割結算價×交割滯納金費率×滯納天數
滯納天數:周一至周四交割配對為1天,周五交易日交割配對為3天。法定節假日另行通知。
交割滯納金費率見電子交易契約與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所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交割滯納金費率。
2、交割滯納金的繳納:
交割滯納金由截止到交割申報時間結束(每個交易日16:00),淨訂貨量方向與交割申請少的一方方向相同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繳納:
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應繳交割滯納金=[其未申報淨訂貨量÷交割申請少的一方未申報淨訂貨總量]×當日交割滯納金
3、 交割滯納金的分配:
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應收交割滯納金=其申報但未實現交割的訂貨量×交割結算價×交割滯納金費率×補償天數
第二十二條 交割結算價為當日結算價。
第二十三條 貨物交割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員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必須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委託書原件(或傳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第四章 貨物出庫
第二十四條 買方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憑加蓋交易所提貨專用章的《提貨單》、提貨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交割倉庫辦理商品出庫、過戶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買方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應及時完成驗貨、出庫或過戶手續。
(一)買方提貨時,應提前向交割倉庫發出提貨計畫。
(二)指定交割倉庫對買方持有的《提貨單》及提貨人資料審核無誤後予以發貨。
(三)貨物出庫時,買方應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不到倉庫監收,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的貨物出庫結果。
(四)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完畢後,須將《提貨單》加蓋貨訖專用章,並讓提貨人簽收後反饋至交易所,同時與對應的《存貨憑證》配對存檔,並妥善保管備查。
(五)買方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如需過戶轉存註冊,按上述倉單註冊流程辦理。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賣方提交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後,買方對貨物質量、數量與增值稅發票無異議,交易所將立即向賣方劃撥全額貨款。
第二十七條 貨物異議處理:
(一) 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須在配對交割完成後5個交易日內書面向交易所提出。
5個交易日後,買賣雙方如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由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自行處理。
(二) 買方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場提出貨物質量異議後,交易所將視情況部分或全部凍結賣方貨款,同時買方應向交易所預交相關檢驗費用,並委託交易所安排指定質量檢測機構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檢測結果為最終質量認定。
(三) 檢驗結果與原檢相符,買方承擔相關的檢驗費用,同時向賣方支付由此造成的凍結貨款利息及倉儲費用;
檢驗結果與原檢不符但符合交割要求,賣方承擔相關的檢驗費用及倉儲費用,買賣雙方按新的檢驗結果重新結算貨款;
檢驗結果不符合交割要求,賣方承擔相關檢驗費用及倉儲費用,交易所組織買賣雙方就質量檢驗、退貨及賠償事宜進行協商。若協調不成,買賣雙方同意按賣方違約處理,貨物退還賣方,契約就此了結,買賣雙方互不再向對方提起主張。
第六章 交割費用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向交割雙方收取交割手續費,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電子交易契約與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所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交割手續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賣方承擔直至交割配對日完成後第5個交易日的倉儲等相關費用,之後的倉儲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在提交《註冊倉單》前,必須結清其相關商品在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三十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倉儲費以及出入庫所發生費用按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割倉庫收費標準實行。
第七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及交易商構成交割違約:
(一)賣方交付貨物不符合交割要求,買賣雙方協商不成;
(二)賣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正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第三十二條 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違約情況,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貨款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比例按交易商品上市公告)。買賣雙方均違約時,違約金充入風險準備金。買賣雙方認同違約金由市場從違約方賬戶中直接劃拔。若違約方賬戶中資金不足支付違約金時,買賣雙方認同交易所通過拍賣違約方貨物等方式協助守約方追償。
第三十三條 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違約情況,每推遲一天,賣方向買方支付貨款0.2%的違約金,違約金最多不超過10%。並且買方保留對發票的追索權。
第三十四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交易商及相關的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自營會員、特別自營會員、交易商及相關的指定交割倉庫拒不提供證據時,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子交易契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交易所。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1月4日起實施。
平安交易所的交易保障
交易所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的風險管控體系、優秀的專業管理團隊和一流的後台管理系統。先進且完善的業務流程,涵蓋了包括交易、交割、結算、風險監控、信息發布和會員服務等在內各個關鍵環。交易所將著力打造起安全可靠,流動性充分,服務全方位,產品多樣化的國內領先商品交易所。
關於中國平安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公司”,“集團”)於1988年誕生於深圳蛇口,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發展成為融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整合、緊密、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公司為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機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兩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碼分別為2318和601318。
中國平安是國內首家具有金融全業務牌照的金融集團,作為一家集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通過旗下各專業子公司及事業部等,多渠道分銷網路,以統一的品牌向超過6000萬客戶提供保險、銀行、投資等全方位、個性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中國平安在2010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排名中名列第466名,英國《金融時報》“全球500強”第107名,美國《財富》雜誌“全球領先企業500強”第383名,並成為入選該榜單的中國內地非國有企業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