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雙版納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0號)、《中共西雙版納州委關於貫徹黨政機構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西發〔2019〕2號)精神,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是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書記、局長:朱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
  • 外文名:Letter and Visit Bureau of Xishuangbanna D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朱傑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處理國內民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州委、州政府及領導同志的來信來電和網路信訪事項,接待來訪。
(二)承辦上級機關和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辦理落實情況。
(三)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總結推廣工作經驗,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綜合協調和指導全州信訪工作。組織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擔信訪事項督查督辦、複查覆核工作。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信訪事項的處理和到省進京訪的處置工作。
(五)制定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開展人民建議徵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及時反映傾向性、動態性信息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
(六)負責信訪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州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工作。
(七)負責信訪工作宣傳和信息發布,組織信訪工作檢查考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擔州委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
(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保衛、後勤、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全州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負責信訪工作制度改革、信訪法治化建設、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綜合文稿起草、對外宣傳、政務公開和人民建議徵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建議。指導檢查信訪事項督查督辦、複查覆核和信訪積案化解工作。負責對縣市和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和違反信訪工作紀律實施責任追究的建議。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承擔州委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接訪辦信科。負責民眾來訪接待工作。反映民眾來訪中的重要情況。轉送、交辦、督辦重要來訪事項。指導協調處理來訪接待中的複雜疑難問題。維護來訪接待場所秩序。指導檢查全州民眾來訪接待工作。負責受理辦理民眾來信。反映民眾來信中的重要情況。指導檢查全州來信辦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到省進京訪的處置工作。負責信訪突發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應急處置,承擔重大活動、重要會議信訪保障和“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信訪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三)網路信訪科。負責受理辦理民眾通過網路途徑提出的信訪事項。承擔省委書記、省長和州委書記、州長電子信箱信件的辦理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民眾網路信訪中的重要情況。轉送、交辦、督辦重要網路信訪事項。指導檢查全州網路信訪辦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州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工作。負責“雲南信訪信息系統”和視頻接訪系統的建設、運維工作。負責信訪數據統計和信訪形勢綜合分析工作。承擔機關辦公自動化、電子設備採購與管理等工作。

行政編制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正處級,兼任州政府副秘書長),副局長3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現任領導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書記、局長:朱傑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成員、民眾工作部常務副部長:李向元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成員、民眾工作部專職副部長:唐志榮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工會主席:樊茜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黨支部書記:桑服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副局長:周躍昆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信訪局副調研員:李小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本規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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