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中國小素質教育等級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為構建以實施素質教育為目標、全面科學地評估辦學水平的機制,促進學校競爭意識和辦學質量進一步提高,培養和促進學校辦學特色的形成,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關於印發陝西省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精神(陝政督團[2008]1號)和西鄉縣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工作的通知》(西教發[2003]146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鄉縣中國小素質教育等級督導評估暫行規定
  • 位置:西鄉縣
  • 類型:檔案
  • 領域:教育
二、本規定是初級中學(含九年制學校和民辦國中)、完全國小素質教育水平等級評估的依據。根據現在學校的地理位置、辦學條件、師資生源等設立三個級別學校的評價標準,按級別高低依次為一級學校、二級學校、三級學校,在總分區間相同的前提下,依據評估標準評出各級別內學校的總分,並確定相應的等次。
三、評估標準從辦學方向、辦學條件、隊伍建設、學校管理、教育質量等方面分開國中和國小制定,並根據新形勢和新要求進行修訂。
四、每一個級別的總分(全部指標分值和)均為500分,每一個級別根據分值分為三等,甲等450分以上,乙等430—449分,丙等410—429分,409分以下不定等級。在一個級別內甲等、乙等、丙等均為同級學校,但評為乙等、丙等的學校只能進行升等評估,申請晉級的學校必須是該級的甲等學校。
五、每一級別中的甲等學校可繼續向高一級別學校申報評定等級。對被評為三級甲等以上的學校,可申請評估西鄉縣實施素質教育優秀學校;被評為二級甲等以上的學校可由學校申請,教育局、教育督導室推薦參加市、省級實施素質教育優秀學校和示範學校的評估。
六、實行評估申報制度。每個評估周期為三年,縣上原則上每三年對全縣所有國中、完小進行一次定級定等評估,認定各中國小級等,但在三年一屆的評估周期內的每年度各學校均可申報晉級晉等。屆滿評估前所有被評範圍內的學校應認真自查自評,撰寫自評報告,提出申報評定的級和等上報縣教育局和教育督導室,在收到學校的自評報告和申報材料後,縣上派組進校評估,評估結果全縣通報並授牌獎勵。
七、實行年度動態管理制度。在三年一屆的評估周期內,每年度結束後,各級別學校都應認真進行自查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及評分表等材料在放寒假前報縣教育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凡申報年度晉級晉等的學校同時要提交申請報告。縣教育督導室根據學校自評申報情況,在綜合分析學校年度內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以及學校的發展變化情況的基礎上,確定年度晉級晉等及降級降等複評學校,並組織複評組赴學校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年度晉級晉等或降級降等的重要依據。對已被評為一級甲等的學校實行年度抽查評估,經評估若學校有新的發展,在辦學特色方面有新的突破,保持原級等,對學校及學校領導班子通報表彰,若達不到原級等標準,給予摘牌降級等處理。對管理問題多、質量嚴重滑坡的其他級等學校進行專項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年度降級降等的重要依據。
八、對學校發展快、管理規範、教育質量高、經評估晉升了級等的學校除對學校領導班子表彰獎勵外,對校長的任用、評優晉級等方面優先考慮,對教師的年度考核優秀指標、評選先進等給予提高比例。學校在經費許可的情況下,給予教師一定獎勵。凡評估降級或降等的學校當年不能評選先進集體,在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本單位優秀指標比例降低3個百分點,學校中層及以上領導班子成員當年不得晉升職稱,學校要進行自查整頓、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效者視其情況對校長及領導班子實行誡免談話或免職處理。在三年一輪的等級評估中學校發展變化不大,沒有晉升級等的學校(已達最高級等的除外),對學校通報批評,對學校領導班子進行調整。
九、除縣評估以外的其他完小和初小的評估,由鄉鎮教育督導組參照國小評估指標進行評估、命名、獎勵,評估結果報縣教育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
十、為鼓勵學校發揮特長、創建特色,對學校獲國家、省市縣有關教育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在評估總分中每次分別給予4分、3分、2分、1分的加分。
十一、對學校在定級定等評估周期內的每個學年度出現在縣以上(含縣級)通報批評的重大事故實行扣分制。學校集體受到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通報批評的,每次分別扣4、3、2、1分(同一工作受到多級通報批評的按最高級別減分,不重複計算)。因工作問題被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每次扣5分;學校或轄區教職工違法違紀,受到教育行政部門處分的,每人次扣0.5分。
十二、對高中、職中實施素質教育的督導評估仍執行省市評估指標體系,每三年進行一輪評估,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每年度結束後,學校都應對實施素質教育情況進行認真自查自評,將自評報告在放寒假前報縣教育局、縣政府教育督導室,並作好接受縣、市教育督導部門專項督導檢查和綜合督導評估的準備。
十三、為增強督導評估的客觀公正,提高督導評估結果的透明度,督導評估結果除制發通報外同時在西鄉教育網等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十四、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解釋。
西鄉縣教育局 西鄉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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