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關於對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計畫生育的暫行規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會審議通過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2月20日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關於對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計畫生育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79.12.20
  • 實施時間:1980.01.01
西藏自治區關於對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計畫生育的暫行規定實行計畫生育,使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是加速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大措施,有利於提高各族人民和子孫後代的物質提廈漏、文化生活水平。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提倡和推行計畫生育”的要求,特對在藏工作的榆境漢族幹部職工(包括職工家屬)的計畫生育,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基本要求
一、實行計畫生育,有計畫地控制人口的增長。當前的重點是降低人口出生率,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和少生,鼓勵生一胎,控制生兩胎,杜絕生三胎。
二、實行計畫生育,是憲法賦於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干涉。漢族幹部、職工、家屬均須實行計畫生育。漢族與少數民族同婚的後代,按本人檔案中填寫的民族對待。凡檔案中填寫漢族者,則按漢族職工實行計畫生育的要求執行。
三、推行計畫生育,以思想教育為主,輔以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樹立晚婚、節育光榮的新風尚。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和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做計畫生育的帶頭人、促進派。
今後轉正定級、提職、提級和發展黨團員時,應把實行晚婚和計畫生育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職工內調時,要對其執行計畫生育規定的情況,列入鑑定。
(二)積極提倡晚婚
四、要實行晚婚。晚婚年齡,提倡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四周歲以後再結婚。盲、聾、啞、殘青年的結婚年齡,可適當提前。
五、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招生時,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外,均不得錄取已婚的青年。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結婚,如違反規定擅自結婚的,要令其退學。
六、招收學徒工、試用人員,除個別工種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招收錄用已婚青年,未轉正期間不準結婚。不聽教育擅自結婚者,應視情節給予延長試用、學徒期的處分,直至停止試用。
(三)鼓勵採取節育措施,實行有計畫的生育
七、推行計畫生育,要採取綜合節育措施,貫徹避孕為主的方針。對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要做到及早發現,採取措施(時間限制在懷孕六個月以內)。要為育齡夫婦免費傳送避孕藥、具,凡施行節育手術的,一律免收手術費和醫藥費。
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實行計畫生育的幹部職工,分別給予以下假期:放節育環,休息三天並免除一周的重體力勞動;結紮輸精管,休息七天;結紮輸卵管,休息三十天;人工流產,休息二十天;人工流產同時放環,休息二十三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休息三十五天;妊娠中期引產,休息五十天;妊娠中期引產同時結紮輸卵管,探背元休息六十五天;產後結紮輸卵管,按產假另加二十一天。如遇特殊情況,上述假期不足時,經醫院證明可適當增加。休息期間,幹部職工(包括臨時工)工資照發。個別節育手術後需配偶職汗府察戶工護理時,經醫院證明和單位領導批准,護理期間的工資照發,亦不影響全勤評獎。
八、凡施行人工流產、輸卵管結紮手術的,憑縣以上醫院證明,於手術當月按正常分娩一樣照顧供應糯米或精粉、青稞五市斤,食油或酥油一市斤。
九、按照控制人口的要求,將生育指標分配到單位,落實到人,各單位均須建立計畫生育登記卡片。凡已有一個孩子的夫婦,原則上不再給予《準生證》。如因孩子病殘或特殊情況,要求生第二胎者,須由本人申請,民眾評議,報經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批准,並發給《準生證》,方可生育。如由內地來藏探親需在我區生育者,須凶拘迎持有其戶口所在地發給的《準生證》,否則,要勸其回原籍生育。
十、今後凡去內地生育的,須憑《準生證》方可報銷路費和準予新生嬰兒局店堡諒入戶口。第二胎小孩入戶口時,必須持縣以上醫院的節育手術證明,否則不予辦理入戶。
孕期檢查、保胎、產期醫療、接生住院,須持有《準生證》方能享受我區現行的公、免費醫療待遇,否則,一切費用自理。
(四)獎勵獨生子女的父母和優待獨生子女
十一、對有生育能力的漢族幹部職工和家屬,凡夫婦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孩子,保證不再生育的,或再婚夫婦已有一個孩子不再生育的,或原有兩個小孩,死亡一個不再生育的,並且確實採取了有效的節育措施,經所在單位證明,報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審定,發給《獨生子女證》,予以獎勵。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夫婦不育,收養別人一個孩子的;一對夫婦有兩個孩子送他人收養一個的;原來已有一個孩子,再婚後又生一個孩子的;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離婚後各帶一個孩子的;榜煉煉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離婚後孩子雖歸一方,另一方再婚後又生育一個孩子的;雖是第一胎,但卻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
十二、對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發給《獨生子女證》的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人民幣一百元,並從此以後,按每月五元的標準,每半年累計發給一次兒童營養費,直發至其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時止。
凡是獨生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憑《獨生子女證》優先入托、入園、入學,有病時優先就診和住院治療,並免收全部保育費、學費、醫療費。
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已享受百分之百退休金的,不再加發。凡終身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發給。
獨生子女的父母休假,可隨帶戶口在藏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準予報銷其往返的交通費。
在分配住房時,對獨生子女戶應予以照顧,可享受有兩個孩子戶的同等住房待遇。今後,凡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多子女戶,在分配住房時要從嚴掌握。
十三、凡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父母,如又生第二個孩子者(子女死亡除外),則從第二個孩子出生之日起,由所在單位收回《獨生子女證》,並扣回所發全部獎金、兒童營養費、曾報銷的路費和領取的各項優待費。
十四、招工、招生、招兵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獨生子女。解決內地戶口遷藏時,亦應優先照顧獨生子女。
(五)罰 則
十五、對不給生育指標而生第二胎和第三胎以上者,不得報銷去內地生育的往返路費,並要停發其產假期間的全部工資,亦不得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應,並且在三年內一般不得提級、提職或評獎。
十六、對不按計畫生育而又不接受教育,繼續生第三胎甚至三胎以上的夫婦,要實行經濟制裁。從超生孩子的出生之月起徵收超生費。每月由職工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扣其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十,一直扣到超生的孩子滿十四周歲時止。
十七、對因超計畫生育多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一律不得享受困難補助。
超生小孩的口糧,從出生之月起至十四周歲,一律按超購加價供應當地糧,不供應食油。同時,在此期間,小孩的治病藥費及護送其回內地的路費等,均由家長自理。
十八、凡非婚生育者,按本規定的第十五條執行,並扣男女雙方在小孩出生當月的全部工資。未婚先孕後做人工流產或引產的,由醫院出具證明後,則只扣罰男方一個月的工資。
十九、對違反計畫生育的,或弄虛作假進行欺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必要時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對因夫、婦一方落實節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進行干涉、虐待造成傷、殘、死亡的,以及破壞計畫生育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懲處。
(六)經費收支辦法
二十、獨生子女的獎金,由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從計畫生育經費中開支。
獨生子女的兒童營養費,由其母親所在單位發給。如女方不是國家職工時,則由男方所在單位發給。夫婦雙方有一方在其他省市工作的,則由其小孩戶口所在一方的單位按當地標準發給。
獨生子女兒童營養費及其他優待費,如其父母所在單位屬行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列支;廠礦企業單位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臨時工由所在單位的經費中列支。徵收的超生費,亦由所在單位作為上列項目的收入。
(七)附 則
二十一、根據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計畫生育的政策規定,我區藏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不實行節制生育。但要對民眾進行婦幼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努力做好婦幼保健工作。要普及新法接生,提倡有計畫地合理生育。
農牧民民眾如子女過多或因病,自願要求節育的,衛生部門應積極做好技術指導,提供方便。
少數民族幹部職工接受各種節育手術的,可享受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待遇。
農牧民民眾接受各種節育手術,其休息時間及其休息期間工分問題,請各地區行署、市革委會根據當地情況,自行規定。
二十二、本規定從1980年1月1日試行。
各地原制訂的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有牴觸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十、今後凡去內地生育的,須憑《準生證》方可報銷路費和準予新生嬰兒入戶口。第二胎小孩入戶口時,必須持縣以上醫院的節育手術證明,否則不予辦理入戶。
孕期檢查、保胎、產期醫療、接生住院,須持有《準生證》方能享受我區現行的公、免費醫療待遇,否則,一切費用自理。
(四)獎勵獨生子女的父母和優待獨生子女
十一、對有生育能力的漢族幹部職工和家屬,凡夫婦自願終身只生一個孩子,保證不再生育的,或再婚夫婦已有一個孩子不再生育的,或原有兩個小孩,死亡一個不再生育的,並且確實採取了有效的節育措施,經所在單位證明,報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審定,發給《獨生子女證》,予以獎勵。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夫婦不育,收養別人一個孩子的;一對夫婦有兩個孩子送他人收養一個的;原來已有一個孩子,再婚後又生一個孩子的;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離婚後各帶一個孩子的;生育兩個孩子的夫婦,離婚後孩子雖歸一方,另一方再婚後又生育一個孩子的;雖是第一胎,但卻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
十二、對獨生子女的父母,在發給《獨生子女證》的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人民幣一百元,並從此以後,按每月五元的標準,每半年累計發給一次兒童營養費,直發至其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時止。
凡是獨生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憑《獨生子女證》優先入托、入園、入學,有病時優先就診和住院治療,並免收全部保育費、學費、醫療費。
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已享受百分之百退休金的,不再加發。凡終身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發給。
獨生子女的父母休假,可隨帶戶口在藏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準予報銷其往返的交通費。
在分配住房時,對獨生子女戶應予以照顧,可享受有兩個孩子戶的同等住房待遇。今後,凡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多子女戶,在分配住房時要從嚴掌握。
十三、凡已享受獨生子女待遇的父母,如又生第二個孩子者(子女死亡除外),則從第二個孩子出生之日起,由所在單位收回《獨生子女證》,並扣回所發全部獎金、兒童營養費、曾報銷的路費和領取的各項優待費。
十四、招工、招生、招兵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獨生子女。解決內地戶口遷藏時,亦應優先照顧獨生子女。
(五)罰 則
十五、對不給生育指標而生第二胎和第三胎以上者,不得報銷去內地生育的往返路費,並要停發其產假期間的全部工資,亦不得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應,並且在三年內一般不得提級、提職或評獎。
十六、對不按計畫生育而又不接受教育,繼續生第三胎甚至三胎以上的夫婦,要實行經濟制裁。從超生孩子的出生之月起徵收超生費。每月由職工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扣其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十,一直扣到超生的孩子滿十四周歲時止。
十七、對因超計畫生育多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一律不得享受困難補助。
超生小孩的口糧,從出生之月起至十四周歲,一律按超購加價供應當地糧,不供應食油。同時,在此期間,小孩的治病藥費及護送其回內地的路費等,均由家長自理。
十八、凡非婚生育者,按本規定的第十五條執行,並扣男女雙方在小孩出生當月的全部工資。未婚先孕後做人工流產或引產的,由醫院出具證明後,則只扣罰男方一個月的工資。
十九、對違反計畫生育的,或弄虛作假進行欺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必要時要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對因夫、婦一方落實節育措施,另一方或第三者進行干涉、虐待造成傷、殘、死亡的,以及破壞計畫生育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懲處。
(六)經費收支辦法
二十、獨生子女的獎金,由縣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從計畫生育經費中開支。
獨生子女的兒童營養費,由其母親所在單位發給。如女方不是國家職工時,則由男方所在單位發給。夫婦雙方有一方在其他省市工作的,則由其小孩戶口所在一方的單位按當地標準發給。
獨生子女兒童營養費及其他優待費,如其父母所在單位屬行政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列支;廠礦企業單位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臨時工由所在單位的經費中列支。徵收的超生費,亦由所在單位作為上列項目的收入。
(七)附 則
二十一、根據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計畫生育的政策規定,我區藏族與其他少數民族不實行節制生育。但要對民眾進行婦幼衛生科學知識教育,努力做好婦幼保健工作。要普及新法接生,提倡有計畫地合理生育。
農牧民民眾如子女過多或因病,自願要求節育的,衛生部門應積極做好技術指導,提供方便。
少數民族幹部職工接受各種節育手術的,可享受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待遇。
農牧民民眾接受各種節育手術,其休息時間及其休息期間工分問題,請各地區行署、市革委會根據當地情況,自行規定。
二十二、本規定從1980年1月1日試行。
各地原制訂的有關計畫生育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有牴觸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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