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計生、藏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度,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二是負責制定全區疾病預防控制計畫、免疫規劃等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等目錄,制定公共衛生事件和風險評估計畫等。三是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等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評估等。四是負責組織擬定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五是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六是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七是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八是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九是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生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生家庭發展。十是制定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十一組織擬定全區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十二組織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十三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生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十四負責衛生計生宣傳、健康教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十五指導制定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藏醫藥理論,加快發展藏醫藥事業。十六負責擬定全區幹部保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十七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自治區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八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內設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擔衛生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我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組織、協調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辦公室)。
負責綜合型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研究;組織起草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法規諮詢、解釋工作;負責政策研究報告等工作;負責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受援醫院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指導細化醫療人才培訓措施,協調援受雙方溝通銜接、人員交流、業務合作;做好“組團式”援藏醫療人才的服務和管理,積極配合制定監督、檢查評估與目標考核辦法;協助做好自治區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與其辦公室相關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評價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資料庫建設;綜合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對口援藏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經濟政策和管理規範、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負責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專項經費、自治區級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編制年度預決算;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的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委機關財務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指導協調全區衛生應急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建立完善衛生應急信息和指揮系統;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指導和組織開展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擬訂全區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計畫,並對其調用提出建議;管理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庫和衛生應急隊伍;指導並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六)疾病預防控制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擬訂疾病預防控制和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法規規章、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疾病發生和控制疫情蔓延;協調有關方面對重大疾病、公共衛生實施防控和干預;承擔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自治區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醫政醫管處(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並組織落實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全區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藥物政策,組織擬訂全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牧區衛生和社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農牧區衛生和社區衛生保健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指導實施農牧區和社區醫療制度,並承擔自治區農牧區和社區醫療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依法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收集、分析農牧區衛生和社區衛生相關信息,檢查評價重要衛生政策落實情況;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涉及農牧區和社區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的有關規劃並協助實施。
(九)婦幼健康服務處(計畫生育服務指導處)。
擬訂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婦幼衛生標準;依法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孕產婦和兒童健康系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做好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和治療;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工作網路建設。
(十)綜合監督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處(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完善特殊困難家庭、農牧區優生優育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建立並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的服務管理機制;研究提出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範和權益保護的政策建議;指導地縣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承擔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與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和信息發布;綜合協調全區健康促進和健康教育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習訓制度。
(十三)幹部保健局。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幹部保健工作規劃;承擔自治區保健對象的醫療與預防保健工作以及赴內地就醫的具體事項;承擔自治區重要會議和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藏醫藥管理局。
負責擬訂全區藏醫藥事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擬訂地方有關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擬訂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自治區重大藏醫藥項目的規劃和組織實施,承擔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科研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和協調醫療、研究機構的藏西醫結合工作;負責指導藏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參與自治區基本藥物制度建設;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藏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指導藏醫藥科研能力建設;參與擬訂全區藏藥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藏醫藥扶持政策;負責藏醫藥文化建設,組織協調開展藏醫藥交流合作。
(十五)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系統工會)。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體人員工作;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聘任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指導衛些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負責自治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定點扶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