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是2009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09年7月24日
  • 門類:林業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林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應當以自治區公布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數據為依據。
第四條 自治區依法實行林地權屬登記制度。依法登記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與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農牧、公安、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地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林地保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有序利用的原則,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制定林地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林地管護組織,組織民眾護林,落實林地管護責任區和管護費用,明確管護責任區內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林地管護責任。
第八條 自治區實行林地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有償利用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九條 因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徵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並根據與林地所有權人達成的協定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繳納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小城鎮建設、農牧民安居工程、鄉村公路建設占用、徵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訂信息

2009年6月12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2號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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