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西藏自治區昌都市審判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性質:西藏自治區昌都市審判機關
歷史沿革,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歷史沿革

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64年12月,同年成立了寧靜縣(現芒康縣)、昌都縣兩個基層人民法院。
1976年,昌都、察雅、八宿、貢覺、江達、左貢、芒康、丁青、類烏齊、邊壩、洛隆11個縣人民法院全部成立或恢復。

領導分工

昌都市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次旦央宗

內設機構

在機構設定方面:中院設定辦公室、政治部、立案庭、民一、二、三庭、刑一、二、三庭、行政庭、審管辦、審監庭、執行局、紀檢組(監察室)、行裝處(司法技術輔助辦公室、信息技術科)、法警支隊、賠辦、研究室(編譯室)共18個內設機構。在市委大力支持下,執行局下設了三個內設機構(綜合管理科、複議監督科、執行實施科,三個副科級內設機構),成立了審管辦,更名了政治部。11個縣(區)法院中,有9個縣法院設定辦公室(審委辦、行裝科、編譯室)、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下設綜合管理科、複議監督科、執行實施科三個股級機構)、政工科(法警大隊)等8個內設機構;卡若區法院、芒康縣法院分設民一、二庭,該兩(區)縣法院內設機構為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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