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際合作項目中方雇員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4月16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國際合作項目中方雇員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3年0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5月21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國際合作項目聘用中方雇員管理工作,提高國際合作項目管理和服務水平,發揮國際合作項目的效益和作用,依法保障和維護中方雇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的國際合作項目中方雇員的聘用及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於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及外國公司所雇用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合作項目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准,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之間實施的合作項目。
本辦法所稱項目管理單位是指合作協定確定的或者受委託執行項目的中方機構。
本辦法所稱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是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為實施國際合作項目在自治區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項目實施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方雇員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聘用從事國際合作項目活動的中國公民。
第四條 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中方雇員備選人才庫並向用人單位推薦備選人員;
(二)審核進入備選庫人員的資格、條件;
(三)指導、協助項目管理單位做好中方雇員的管理工作;
(四)對中方雇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
(五)中方雇員赴境外學習、考察及培訓等由項目管理單位向外事僑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對中方雇員實施管理,提供服務。
第六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中方雇員招聘計畫;
(二)負責中方雇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將中方雇員的相關資料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僑務等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對中方雇員實施具體行為管理,按照項目需求對中方雇員進行在職培訓和業績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報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中方雇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等違法犯罪記錄;
(三)具備開展相關項目活動所需的身體條件、學歷及基本業務技能;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五)非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在職公職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國家規定的涉密人員;
(六)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自願從事國際合作項目服務工作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可自薦或者經項目管理單位推薦,由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納入中方雇員備選庫。
第十條 聘用中方雇員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根據項目需求提出聘用申請,提交項目管理單位審核;
(二)項目管理單位對聘用人員數量、要求和期限等進行審核後,報送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
(三)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從中方雇員備選庫中提供備選人員供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選聘;
(四)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根據確定的招聘人員計畫,從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提供的備選人員中選定聘用人員。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在中方雇員與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僑務等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中方雇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有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與中方雇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相關事項。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需要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保障和維護中方雇員的合法權益,接受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七條 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招聘中方雇員的,由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其限期辦理中方雇員入庫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報請國際合作項目審批機關予以終止項目活動,並不得再與自治區有關部門開展合作項目。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接受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聘用的個人,項目管理單位應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庫手續;逾期不辦理的,3年內不得再從事與國際合作項目有關的工作。
第十八條 中方雇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責令項目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國際合作項目用人單位聘用中方雇員備選庫以外人員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將聘用中方雇員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將中方雇員赴境外活動事項向有關部門備案的;
(四)中方雇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接受聘用的中方雇員必須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到自治區外事僑務主管部門補辦入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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