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公告

2002年4月1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5月1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02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13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進經濟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取消第一批自治區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共8項,現予公布:
一、集資合作建房審批;
二、建設工程用材料(除鋼材、水泥外)準用審批;
三、建材產品生產許可審批;
四、公有住房再上市審批;
五、蟲草外出準運證許可審批;
六、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外公司的設立審批;
七、廢舊有色金屬出境《準運證》許可審批;
八、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執行的自治區所屬大學專業設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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