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師範大學朗誦配音協會

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朗誦配音協會成立於2007年10月15日,2008年正式面向全院招收會員。現有會員200餘人。協會由新聞傳播學院院長王遠舟、黨總支書記周道春擔任協會顧問,得到學院各級領導大力支持,由播音主持藝術專業骨幹教師擔任指導老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華師範大學朗誦配音協會
  • 成立時間:2007年10月15日
  • 類型:協會
  • 會員:200
協會宗旨,協會會訓,特色活動,部門構成及職責,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組織部,活動部,宣傳部,部門協商,管理條例(試行),各屆理事會,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第四屆,第五屆,

協會宗旨

通過朗誦配音的藝術審美活動,陶冶學生的性情,增強藝術的感覺力和表現力,培養學生創造美的激情,全面提升學生的素質。

協會會訓

文聲並舉,德藝雙馨

特色活動

組織會員參加每月一次主題活動
娛樂主播、新聞主播、民生故事
每月中旬組織會員觀賞經典影片
舉行影評交流會
組織協會會員參加影視作品、文學劇本的配音
經典朗誦配音作品欣賞

部門構成及職責

理事長

1.本協會理事長擁有協會的最高決策權,負責協會各項日常事務的管理和各項事務的開展。
2把握協會的運行方式和發展方向,確定協會的機構和人員安排,協調內部各成員的關係,促進協會的穩定和諧發展。
3.執行校團委和社團聯合會的各項決議,維護協會的正當權益。
4.對其他幹部和幹事進行監督並對協會負責。

副理事長

1.協助理事長做好協會有關工作,並對理事長負責。
2.理事長不在時,受理事長委託行使理事長職權。
3.了解各部門思想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及時向理事長反映並提供可行性方案。
4.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部門的工作及有關事宜並進行指導,協調各部門間的關係並適時向理事長反映情況。

辦公室

1.溝通各部門之間,協會與學校、與社會之間的聯繫。
2.負責活動計畫和總結(包括活動申請,認證)。
3.廣泛收集各種信息,協助理事長制定有關協會發展的計畫和綱要。
4.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做好會員聯絡工作,及時向理事長反映會員要求及意見。
5.準備布置會議及活動等工作

組織部

1.負責協會新會員的招收工作,會員的檔案管理。
2.會務的組織、考勤工作。
3.根據活動部的可行性計畫書進行各項活動的計畫與實施。
4.對活動進行整體的調度和監管,保證活動的安全性。
5.對活動中出現的突髮狀況,必須及時掌握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的應對措施,使整個協會的工作開展的有條有序,充滿活力。

活動部

1.負責活動的創意與推廣策略的制定。
2.根據協會的發展戰略,參與活動的策劃與安排。
3.制定各個階段的活動執行計畫,制訂相應的活動推廣策劃方案;
4.根據協會有關工作的要求,實施各項活動方案及措施。

宣傳部

1.做好上級有關精神的宣傳。
2.擔任協會整體設計,製作活動海報和宣傳文案,對協會的的各項工作與活動進行及時的報導。
3.協調協會與學院及社聯相關部門的常規性活動,
4.負責與社會各界及兄弟社團、兄弟院校相關組織的聯繫,為協會會員參加活動開拓更為廣闊的空間。

部門協商

主要針對朗誦配音協會各專門部門,對一些重要工作進行統一平衡,科學安排,使個部門之間相互配合,集中使用力量,達到全部工作的有序條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朗誦配音協會(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生素質教育,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學生為實現成員的共同意願和愛好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業餘民眾性學生組織。共青團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團委)受學院黨委委託,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教務部、保衛部等職能部門的配合、支持下,承擔對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條 學生社團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必須遵守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的規章制度。
第4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在校學生。
第5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適應教育改革及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活動,充分體現學生社團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養功能、示範功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6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上級部門撥款、成員會費繳納以及接受獎勵或贈與等。社團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學校的財務制度。
第7條 學生社團分為校級和院級兩種。校級學生社團由校團委具體負責註冊登記、監督考核等具體管理工作。院級學生社團由所屬院團總支負責日常管理。院級學生社團原則上不允許面向全校學生招收成員和開展活動。
第8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指校級學生社團,院級學生社團的管理辦法由各院團總支參照本條例制定並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9條 校級學生社團的成立由校團委審批。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第10條 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原則上須有業務指導單位或社團指導老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其中,業務指導單位須是學校內機構(如學院職能部門);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正式員工;
4.有規範的章程。
第11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校團委提交下列檔案:
籌備申請書;
章程草案;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複印件;
業務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及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12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2、成立宗旨;
3、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和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6、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8、章程的修改程式;
9、社團終止的程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必要事項。
第13條 校團委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一周內,就能否開展籌備工作作出答覆。經批准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當自校團委批准籌備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成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14條 經批准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應儘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5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社團不予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4.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5.籌備期限已滿,參加社團的人數未超過三十人的;
6. 屬於校外團體的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16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17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決議及時報校團委批准、備案。
第18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2.聽取並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19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效的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占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20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成員大會領導下負責處理社團日常事務的機構。執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21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理事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校團委審批。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3.有兩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團擔任負責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第四章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23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24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25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有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26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所屬社團的定期註冊。
第27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28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對社團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議,對社團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五章 學生社團財務管理
第29條 學生社團為了籌措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可在學期初向成員收取會費。會費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2元/人。除收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它費用。如確實需要,則須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收取。
第30條 學生社團的財務應由該社團負責人之外的專人專門管理,使用經費時,須經使用人、負責人及財務管理人共同簽字後,方可支出。
第31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管理應做到收支記帳,帳目清楚,並保留原始憑證。校團委將定期進行帳目檢查。對於學生社團帳目混亂不清者,校團委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社團整頓期間須停止一切其它活動。
第32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校團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以及資助者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33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學生社團的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校團委負責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六章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34條 學生社團的備案事項(如社團負責人、社團章程等)需要變更的,應在一周內向校團委申請變更登記。
第35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校團委申請註銷登記:
1.完成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成員大會決定解散的;
3.分立、合併的;
4.因其它原因需終止的。
第36條 學生社團提出註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成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書。校團委負責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檢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活動。
第37條 學生社團自檢查結束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校團委辦理註銷登記。
第38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應當在報批後一周內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39條 校團委負責對學生社團行使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1.學生社團的登記註冊、變更註銷工作及檔案管理工作;
2.對學生社團擬聘請的業務指導單位和業務指導老師進行行資格審查;
3.協同業務指導單位對學生社團開展的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進行審批;
4.審批經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社團擬任負責人;
5.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工作會議,並聽取社團負責人的工作和活動情況匯報;
6.學生社團的財務檢查。
第40條 學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必須向校委提出書面申請,由校團委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1.參加校外單位舉辦的活動以及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聯合舉辦的活動;
2.民眾性集會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
3.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
4.以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第41條 學生社團向校團委提出活動申請時,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範圍及經費預算等。
第42條 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體現社團宗旨,經校團委審批後在課餘時間開展。
第43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經審批後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用於對外聯絡的社團圖章須為橢圓型。
第44條 學生社團成員證由校團委統一印製。成員證僅作證實成員身份之用,不具備其它效力。
第45條 學生社團在進行對外聯絡活動時,必須真實署名,必須強調學生社團身份,不得盜用其指導部門或其它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46條 學生社團出版內部刊物須事先經社團業務指導單位或指導老師同意後,由校團委批准並報校黨委宣傳部備案。
第47條 學生社團凡申請網站域名的,須經校團委同意後報黨委宣傳部審批、備案。
第48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的社團,校團委將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暫停該社團活動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學生社團的獎懲
第49條 校團委每學年將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評選出年度優秀學生社團及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予以表彰。優秀學生社團的評比條件如下:
1.負責人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民眾基礎好;
2.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
3.學期初有計畫、學期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4.積極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有影響、有實效;
5.業務指導老師積極參與社團活動、與業務指導單位聯繫緊密;
6.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50條 為發揮骨幹社團作用,創建精品社團,校團委將對評比產生的優秀社團在工作中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不合格社團,校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1.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性質、章程不符;
2.財務管理混亂;
3.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4.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5.其它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52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締處理: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社團執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棄社團宗旨,造成惡劣影響的;
4.進行整頓後仍不合乎要求的;
5.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三十人的;
6.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第九章
第53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共青團西華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委員會。
第54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各屆理事會

第一屆

理事長:栗心斌
副理事:嚴潔、葛慶偉、譚絲霜
辦公室:陳小波
活動部:江曼
宣傳部:劉巾巾
素材部:王康

第二屆

理事長:栗心斌
副理事:嚴潔
活動部:陳勝
宣傳部:陳小波

第三屆

理事長:丁俊亭
副理事:周芝旭、鄧瑤、王潔、李雲梓
辦公室:何人越
活動部:徐鵬
宣傳部:王冉冉
組織部:孟媛媛
團支書:郭夢溪
宣傳委員:胡正稷
組織委員:賀曉文

第四屆

理事長:鄧瑤
副理事:郭夢溪、李雲梓
辦公室:張勇
活動部:肖慧玉
宣傳部:張寒露
組織部:曹智敏
團支書:王潔
宣傳委員:胡正稷
組織委員:賀曉文

第五屆

理事長:張勇
副理事:王夢雨 余柳晨
辦公室:王鎮海
活動部:凌斯雅
宣傳部:張馨文
組織部:肖興雅
外聯部:寧英奇
團支書: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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