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公布《西華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組織與管理,學院,教職員工,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校友和校友會,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學校標識,附則11章93條,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華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第五章 學 院,第六章 教職員工,第七章 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會,第九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第十章 學校標識,第十一章 附 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4號
(西華大學)
西華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西華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西華大學章程
序 言
西華大學始建於1960年,時名四川農業機械學院,1972年更名為成都農業機械學院,1983年更名為四川工業學院。2003年,四川工業學院與成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為西華大學。2008年四川經濟管理幹部學院併入。
學校傳承“知難而進,自強不息”的優良辦學傳統,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的辦學思路,以培養“具有高尚的人格素養、強烈的責任意識、紮實的實際能力、奮進的改革精神的優秀人才”為目標和根本任務,激勵追求學術卓越,堅持內涵發展,提倡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並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育具有西華特色的校園文化和學術精神,致力建設成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省屬綜合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規範辦學行為,實現學校依法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華大學,英文譯名:XIHUA UNIVERSITY,英文縮寫:XH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土橋金周路999號。現設立有校本部(地址:成都市金牛區土橋金周路999號)、彭州校區(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南大街276號)、人南校區(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37號)三個校區。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依法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培養人才,服務地方”的辦學宗旨,堅持“育人為本,質量第一”的辦學理念,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學、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六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大力拓展繼續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七條 學校學科門類以工為主,工、理、文、管、經、法、教、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不斷推進創新,凝練特色。學科門類和專業的設定與調整應經過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機構的共同商討與論證。
第八條 學校主要職能
(一)學校將人才培養工作置於學校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積極有序組織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學校堅持教學與研究並重,不斷最佳化科研管理體制,提高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水平。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積極開展協同創新,推動科研成果轉化;
(三)學校倡導開放辦學,服務社會發展。積極探索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通過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多種方式為社會服務。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
(四)學校繼承和創新文化傳統,履行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的使命,促進國家和地方文化事業的繁榮和進步;
(五)學校積極拓展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內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廣泛開展與國外高校多樣化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調整配置給學校的教育資源;對學校不當行使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罰等。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三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全面實行學分制。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自主制定教學大綱、教學計畫,自主選擇和編寫教材,積極探索和構建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五條 學校致力於教學質量的提高,通過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督導團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相應計畫和相關決策程式,合理確定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第十七條 學校配備與學科門類和專業相適應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實驗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鍊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西華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科學合理、精幹高效、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設定並規範下屬黨政職能機構、學院和直屬機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學校可根據需要,向校區派出職能機構代表,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責。
第二十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和教學委員會、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校友會等組織機構及相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小組)等輔助決策機構,依其章程或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黨委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權責統一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循相關會議制度、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法律顧問制度,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決策前須廣泛聽取黨員幹部和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校內學術機構、法務審查機構等輔助決策機構的作用,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確保決策內容和程式的合法性。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校務公開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按照《西華大學黨委全委會議議事規則》規定,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主持黨委經常工作,按照《西華大學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西華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查處違紀行為。學校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法規和紀律要求,建立健全紀委、監察、審計等機構,落實反腐倡廉主體責任,確保教育清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校長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範圍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根據《西華大學校務會議事規則》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按學校、學院兩級設定。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權利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權,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師職務評審、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席位制,委員人數為單數,按照學院(學科)席位,經民主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閉會期間,學校具體學術事務由學校科技工作機構負責處理,並定期向學術委員會匯報。學院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管理、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學校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諮詢、評議、審議、指導和監督機構。學校根據需要設立院級教學委員會,院級教學委員會在校級教學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積極構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既相對獨立,又相互支撐的有機協調運行機制。
第五節 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學校設立校級與院級兩級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級工會組織進行工作指導。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則,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對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學 院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原則上以一級學科或學科群為依據設定學院。學院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單位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享有與學院相同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學院資產和財務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定期向全院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院長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主持本單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畫並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培養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委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
學院黨委(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學院黨委(黨總支)和行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堅持學院工作集體領導原則,學院黨委(黨總支)與行政共同決策本單位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單位各項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協同推進事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學院黨委(黨總支)委員會議、院務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會議制度,按照相應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具體研究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討論和決定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安排部署相應工作。
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涉及黨委的工作事項由黨委(黨總支)書記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項由院長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由黨委(黨總支)書記和院長協商確定主持人。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建設領導小組、專業技術職務學科評議組、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等機構,各機構在學校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依其章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立其他內部臨時組織機構,引導其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支持與鼓勵其參與管理,完成學校和學院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實行相應的聘用、獎懲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引入人才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提高辦學效率,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制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規定的工作任務;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研創造性活動。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學生和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等;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參加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修德踐行,勤勉學習,完善人格,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表彰和獎勵採取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六十六條 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類課外活動,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各類實踐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六十七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六十八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華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六十九條 西華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和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建立健全相應制度。
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七十二條 校友是指西華大學(含原四川工業學院、原成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原四川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留學生,西華大學各種短訓班、學習班的學員,曾在西華大學任教、任職者。校友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或設立相關紀念物。
第七十三條 學校支持設立“西華大學校友總會”,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按區域(省、市、地區)建立西華大學校友分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校友會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激勵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學術,弘揚西華精神,推動學校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九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七十四條 學校致力於依法依規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七十六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採取多種手段,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第七十七條 辦學經費是國家和社會所賦予的珍貴資源,學校堅持依法妥善地處理辦學資金,節約支出,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八條 學校積極接受公共團體機關、公益性團體、民間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學校接受捐贈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原則,各類捐贈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
(三)遵循褒揚原則,凡捐贈者,學校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
(四)遵循專款(物)專用的原則,捐贈資金或實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贈者意願,保護捐贈者利益,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七十九條 學校財務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係。
第八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作為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
第八十二條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合理編制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接受上級監督。
第八十四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徽標,英文校名以弧形圍繞“西華”二字;“西華”二字採用白色篆字,從右到左,居圖案中心;校訓“求是、明德、卓越”居圖案下方;“1960”代表學校建校的年代。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帶紅底白字校徽,研究生佩帶藍底白字校徽,本、專科生佩帶白底紅字校徽。
第八十六條 校旗為墨綠色底白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體的“西華大學”字樣及校名英譯全稱,左上角配以學校白色鏤空校標,校旗色彩與校標相協調,象徵學校蓬勃的生機和辦學活力。
第八十七條 校慶日為每年五月三日。
第八十八條 學校網址:……。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後,經校務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討論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的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工作規程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
(三)學校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提出,校務會擬定修改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廣泛徵求師生員工意見後,由學校黨委會審定。章程修訂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