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土地改革法

西班牙土地改革法,⑴ 西班牙資產階級四月共和國(1931—1933)立憲委員會1932年9月9日通過。該法規定:大地產集中的地區可以局部地重新分配地產,國家應在這些地區剝奪超過一定限度的地產;國家承擔責任,部分用貨幣、部分用特別公債券對剝奪的土地實行贖買;國家沒收到的土地和國家原有的土地一律轉交給少地的農民、農業工人協會和佃農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班牙土地改革法
  • 頒布時間:1932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