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旗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盟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旗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旗水資源規劃、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旗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流域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蘇木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
(四)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旗委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五)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總水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旗級水資源監測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旗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旗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旗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實施全旗水旱災害防禦工程。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上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一)指導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實施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水政檢查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的安全監管。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工作。按相關許可權組織開展旗級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落實水利行業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四)落實旗委、政府關於環境生態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職責分工。
(十五)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旗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交通運輸局、旗自然資源局有關職責分工:旗水利局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管理;旗自然資源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由旗水利局牽頭,會同旗自然資源局、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2.與旗應急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旗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落實洪水乾旱災害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商旗應急管理局以旗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盟委、行署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水利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兩個部門共同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人員編制
旗水利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領導分工
主要負責人:王志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河湖股)。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責任分解,明確責任目標、措施和責任人。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事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日常文電辦理、檔案文稿起草、會議籌備組織、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組織河湖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編制。負責水利科技工作。承擔旗河(湖)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水利工程計畫建設管理股。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旗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配合上級開展大型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礎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水利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旗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建設資金、項目管理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庫移民工作。監督管理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和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實施全旗水旱災害防禦工程。
(三)水利水保水政水資源管理股。組織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牧區水資源開發規劃。負責牧區水利工作。負責全旗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旗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指導水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旗水資源公報,配合編制水功能區劃和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