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騎士,來源於西歐文明史,由於騎士制度在西歐文明史中獨特的地位,西歐的騎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歐騎士
- 來源:西歐文明史
- 制度:騎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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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騎士軍規
正如一位西方歷史學家所說:“我們必須記住,騎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榮只是那些被公認的、拿起騎士武器的人們的最初簡單制度的擴展。”(註:理察·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Richard Barber,TheKnightand Chivalry),倫敦1974年版,第49頁。)因此,軍事方面永遠是騎士制度內涵的首要,它包括騎士數額、騎士裝備、軍役種類、作戰規則、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一)騎士數額
騎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實上,在整箇中世紀時代,騎士的數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戰中騎士數目最多的一次,當屬發生於1346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的克里塞會戰,著名戰史專家富勒認為:“在中世紀的時代中,從來不曾在一個戰場上,集中過這樣多的騎士”(註: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頁。)。因此,規定騎士數額也就成為騎士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定,下級封建主為上級封建主服騎士軍役時,騎士數額的提供一般是這樣的:其一,根據各自受封土地面積和價值的大小,確定提供的騎士數額。其二,一般下級封建主只提供規定的騎士數額,而非其屬下的全部騎士(註:馬克垚:《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 105頁。)。更多的是只擁有一處騎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們再無下屬騎士,其本人以一個單獨的騎士身份追隨其上級封建主。
(二)騎士裝備
騎士的裝備涉及裝備種類和裝備承擔。 首先,騎士的裝備種多而價昂。以對於騎士至關重要的戰馬為例,其價格令人咋舌。13世紀末,一匹普通戰馬的價格約為14英鎊。一位名叫格羅德的領主,其扈從們的戰馬平均價格是48英鎊,而格羅德本人的7匹戰馬的價格相當於80匹戰馬。為了保持行軍速度和隨時替換在戰鬥中損失的馬匹,騎士的戰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紀羅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騎士每人有戰馬3匹(註: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頁。)。顯然,對於普通騎士而言,購買、飼養並裝備這樣的戰馬絕非易事。而且還有繁多的其他裝備在等著他:頭盔、胸甲、防護肩及肘部的鐵板、劍、長矛、帳逢,各種餐具如水壺、深底鍋、盤子,以及負載這些物品的動物等。
其次,騎士裝備主要是獨立承擔。騎士應自備裝備,這是基於所謂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領主把采邑授予騎士,騎士則給予軍役回報。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寫道:“采邑就是騎士的報酬”(註:理察·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5頁。)。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中第一條規定:“凡占有一處騎士采邑的,應置備一副鏈甲、一頂頭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長矛,每個騎士置備多少鏈甲、頭盔、盾牌和長矛,應以在自己領地內所占有的騎士采邑多少為準”(註:郭守田:《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中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78頁。)。
可見,僅騎士裝備一項就足以在騎士與普通民眾之間構築起難以逾越的鴻溝。
(三)軍役種類
騎士的軍役劃分,就兵種而言,分騎兵、步兵;就職能而言,分野戰和守衛。騎士主要是服騎兵役,在中世紀時代,騎兵是最具衝擊力的兵種。然而,騎士≠騎兵。 騎士是一種頭銜、爵位,一種資格、身份,騎士只是構成了裝甲騎兵的主力。例如,在一名叫海尼特伯爵的軍隊中,並非騎士的裝甲騎兵在史料中被提及了5次,有4次兩者在數量上平分秋色。而一個時期弗蘭德爾伯爵的軍隊中有500名騎士和100名裝甲騎兵(註: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25頁。)。一般而言,騎士作為騎兵兵種投入作戰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現實中,騎士與步兵的聯繫是經常的和必要的。有時,他們被任命為指揮主要由步兵構成,偶爾包含一些騎兵的部隊長官。有時,騎士則下馬以步兵方式作戰。這主要是因為或者跳下戰馬加強步兵並鼓勵他們;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擊城堡。1106年,亨利一世和他的扈從們就跳下戰馬與步兵並肩同敵軍作戰;1122年,胖子路易斯五世和他的騎士們徒步攻擊了賴比斯特城堡 (註: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詞典》(Bradford.B.Broughto 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紐約1986年版,第296頁。 )。
另外,人們常常以奔突於城堡之間、衝殺於原野之上的形象界定騎士,然而,騎士常常用作守衛部隊。他們主要負責守衛城堡、商站、稅關和橋樑。這種騎士“不是用於野外的服務而是用於活動較少的任務。”(註: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336頁。)
(四)作戰規則
首先,騎士強調作戰的公平。這種公平體現在作戰雙方數量上、等級上及機會上的平等。騎士誓言中有這樣的規定:“他們決不在超過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戰鬥,他們要避免一切欺詐和虛假的行為”(註:基佐:《法國文明史》第3卷,商務印書館19 99年版,第126頁。)。在廝殺中,騎士要攻擊的是有準備的騎士或重裝騎兵,“依照 騎士的規律,攻擊步兵對於一個騎士,是有失尊嚴的”(註: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然而,現實的冷酷常常使這種“公平”的標榜黯然失色。 其次,在戰術上,“突破無疑是中世紀騎士戰術的主要目標”(註: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94頁。)。對陣雙方的騎士們或者肩並肩、戰馬挨著戰馬,儘量保持密集隊形向前;或者單獨、無序地衝殺。由於騎士作戰戰術的單一,騎士往往給人以魯莽的印象。 然而,正面突破並非是唯一的。騎士戰術還特彆強調對敵方側翼的攻擊。他們總是盡力防衛自己的側翼而試圖襲擊敵方的側翼或後部。因而,逐漸出現了防護側翼的許多戰術。例如,認真選擇戰役地帶(如以河流湖泊作掩護,確保側翼不受襲擊)、加強隊形的縱深、建立防護側翼的特殊戰鬥單位,等等。
隨著戰爭實踐,騎士戰術也發生著緩慢的演進。在百年戰爭中,英國人的戰術更新似乎較快。英軍往往採取諸兵種合成的防禦性戰術。在占據有利地形後,除一部分 騎士外,大部分騎士下馬,排成方陣抗拒對方的騎兵攻擊,保護弓弩手,使弓弩手在兩翼向前伸出。而法軍騎士部隊更多的是選擇從頭到尾的衝鋒,而每一次衝鋒的秩序都會因英軍弓弩手的“火力”而趨於混亂,結果遭致滅頂之災。
其三,對戰利品及戰俘的處理。在騎士的裝備主要由個人承擔的年代,以敵人丟棄的東西儘快裝備自己是不成文的規矩。但是,聰明的統帥禁止立即收集戰利品,而是採取觀察並進行恰當的追擊,以確保敵人不可能再返回。 對於騎士戰俘,按常規是要被保留的。這主要是出於三點考慮:
一是“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則,假如騎士面對敵人光榮地表現,騎士的勝或敗就不那么重要了”(註: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Edgar Prestage,Chivalry),紐約1928年版,第71頁。)。因此只要英勇地戰鬥過,被俘對騎士不是可恥之事。
二是騎士大多是有經濟、政治地位者,他們被俘後,釋放的條件是一筆贖金。例如,上級領主被俘,下級騎士有把自己作為人質並交納贖金的義務。
三是戰事頻繁、勝負相易,誰能保證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贖金為條件釋放之,“這是那個時代的成規,所有不遵守者要受到嚴厲批評”(註: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第73頁。)。但是,事實往往要比這糟得多。而對於非騎士的戰俘尤其是步兵戰俘的命運則是悲慘的,因為步兵“無‘綁票’的價值。通常在勝利之後,對於敵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殺,……在十四世紀根本上就沒有收容俘虜的集中營”(註: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五)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騎士為上級領主服役的期限一般為40天。一旦戰爭爆發,超期服役的情況時有發生,騎士服役期限則延長為60天,甚至更多。無疑,騎士服役期限的短暫對中世紀的戰爭藝術有極大的限制作用。因為這既不利於騎士部隊的長期整合訓練,也不利於組織長期戰役和進行戰略設計。後來,出現了以錢代役,即盾牌錢。“英國施行盾牌錢較早,十二世紀時已廣泛採用,……法國、德國,十二、三世紀時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錢制。”(註:馬克垚①:《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6頁。) 騎士若不能履行服役義務,則予以懲罰。這種懲罰有兩種:
一是被處以罰金,直至剝奪采邑。二是任何一個騎士都要向其領主或國王宣誓履約,騎士如果違反他的誓言,不僅有損自己的身份,而且對於基督教騎士而言,這將使他冒著喪失靈魂得救的危險。這無疑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
二、騎士法規 “中世紀的政治概念是:財產和社會勢力授給人們統治的權利。行政服務和占有土地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土地財產決定了政治”(註: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第329頁。)。因此,領有一處土地並壟斷戰爭藝術的騎士,被納入了土地占有權體系和政府管理體系,騎士的社會角色一身兼三,即:軍人、地主和行政司法人員。而涉及騎士後兩者的權利義務逐漸匯集成法律規範,內化入騎士制度中。
(一)騎士采邑法規 騎士制度的物質基礎是采邑,騎士制度的一切內涵都是以它為基礎展開的。騎士 采邑又稱騎士領或騎士封地。“承擔為一個騎士的家庭提供養護費義務的一處采邑就被稱為一個騎士的封地”(註: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頁。)。
按西歐封建法規定,騎士采邑是可以繼承和轉讓的。正如法律是經驗和傳統的產物那樣,這一法規也是長期發展的產物。 最初,采邑以終身為限,不得世襲。“然而,在11、12世紀,軍事形勢和法律形勢都更加有利於騎士階級,因而也更加有利於封臣,因為領主有賴於他們去裝備服兵役的騎士。所以,封臣能夠堅決主張由他的後嗣繼承他在采邑上的利益和權利。”
這種權利是通過一種所謂“被占繼承土地收回之訴”的特殊令狀逐漸推開的(註: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1頁。)。
於是,以長子繼承為主的騎士采邑繼承制確立起來。如12世紀的法學家格蘭維爾說,按照英國的法律,騎士或以軍役為條件領有土地者,應該由長子繼承(註:馬克垚:《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14頁。)。 與騎士采邑可以由騎士後嗣繼承相伴隨,騎士采邑也可以轉讓。事實上,正是由於這種采邑的層層轉讓,把騎士納入了封君封臣體系,即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名騎士 可能既是一名領主,又是一名封臣(註: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正如基佐在談及法國 騎士制度時指出:“只有領主、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成為騎士,才能有權成為騎士。這在法國南部稍有不同;在那裡,公民們往往也是騎士,而騎士並非純粹是封建的。甚至在北方,我們也遇到例外的情況;但它們是騎士制度所反對的例外,而且這種例外甚至引起檢舉、訴訟和法律上的禁止。”見基佐:《法國文明史》第3卷,第133、13 4頁。)。
(二)騎士的行政司法法規
騎士采邑法規的確立在給騎士以經濟力量的同時,也賦予了騎士以政治力量,從而使騎士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權。 首先,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權利尤其體現在身為領主的騎士身上(我們不能忽視大量存在的無地騎士),因為:“每個領主都有權主持法庭,即有權在法庭訴訟中統轄他的封臣——或統轄他的佃戶而不管他們是否是封臣,這是那時整個西方的一項基本的裁判原則”(註: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5頁。)。法庭的職責範圍很廣泛,如包括確定為支持一場戰役而應由封臣支付的援助金數額,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規定,輕微的犯罪及一定類型的民事訴訟,甚至部分謀殺、搶劫和其他重罪的判決,等等。儘管隨著西歐各國王權的不斷加強,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情況不斷受到挑戰和壓制,但這一原則一直頑強地存在到中世紀末。
其次,騎士的其他執法。以較為典型的英國騎士為例,騎士的其他執法包括:
1 、充任陪審團成員,即“4名騎士組成委員會,由其任命其他12名騎士組成巡迴裁判的陪審團”(註: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89頁。)。
2、案件調查。如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任驗屍官,作現場調查和記錄等;在民事訴訟中,調查有爭議的土地、指定遺孀產和嫁妝、以最後同意方式評估轉讓的土地、審計處於監護中的財產的數額,等等。
3、疑犯追捕、罪犯看管等,事實上由於英國王權相對強大,繁多的騎士執法義務有時成了一種負擔。西歐大陸地區騎士為王權或上級領主履行其他執法義務方面自由度更大一些。
其三,騎士的抗訴權。
按封建法的規定,封臣可越過其直屬的領主法庭向該領主的上級法庭提起抗訴。12世紀,騎士的這種權利已成為法律。例如,英國騎士通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獲得了這種權利。法國法學家菲利普·德·博馬努瓦爾根據其對法國博韋縣法律的研究,列舉了騎士抗訴的理由:“一個騎士可以對他領主的法院的某個判決向更高一級的領主法院提起抗訴:
(1)拒絕受理;
(2)錯誤的判決;
(3)沒有管轄權;
(4)認可由伯爵或國王的令狀所授權的抗訴;
(5)伯爵方面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比如,當該騎士聲稱他最近被不公正地侵占了自己完全保有的土地時,就是如此”(註: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7頁。)。儘管騎士抗訴權的使用頻率和效果有待商榷,但騎士具有抗訴權這一事實對西歐法律傳統的形成無疑起到了建設性作用。
三、騎士禮儀
所謂騎士禮儀,即騎士階層的儀式和禮節。騎士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必然以其特殊的禮儀將自身與其他階層區別開來。尤其是禮儀中的儀式部分,在騎士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由於禮儀是社會觀念的反映,中世紀西歐占主流的思想是基督教,因此在騎士禮儀及騎士觀念中留下了深深的基督教印記。
(一)騎士之子洗禮儀式。 按封建法律傳統,騎士身份是可以繼承的。因此,騎士的兒子尤其是長子,在一出生時就具有了騎士候選人的資格,於是形成了騎士之子初生時的洗禮儀式。該儀式一般分三個過程。 世俗洗浴。騎士之子一出生,立刻在其父親的指揮下對嬰兒進行洗浴,這是出於讓騎士父親回想起很久以前他身為騎士候選人時的誓言。浴畢,嬰兒被以雙手並於身體兩側、雙腿併攏的姿勢縛住並包裹,其上覆以華美的長袍。 宗教洗禮。這種洗禮不僅是使嬰兒成為一名基督徒,更重要的是,“當他被從神聖的洗禮盤中抱起時,他不僅成了一名基督徒,而且在其內心深處已成為基督教騎士 。”(註: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97頁。)宗教洗禮之後,舉行包括諸如唱歌、跳舞、宴會、遊藝等慶典活動,馬上比武大會也經常為騎士的新生兒召開,參加活動者往往贈給該嬰兒以禮物。
(二)騎士侍童成為騎士侍從儀式 立志成為騎士的少年在14歲時要舉行一種儀式,獲取成為騎士侍從的身份。騎士 侍從是有實力的騎士的隨從,無論在戰時還是平時,騎士侍從總要伴於主騎士左右。事實上,按照與主人的親密程度、職責大小,侍從又分為高低不同的等級。其級別分為:貼身侍從、典禮侍從、餐桌侍從、酒會侍從、配膳侍從,等等。 騎士侍童成為騎士侍從的儀式一般是這樣的:少年由其父親領至神父面前,他們每人手中拿著一根神聖的小蠟燭。神父為將由少年單獨擁有的劍和腰帶祈禱、祝福。隨後,為他佩帶上象徵騎士侍從身份的劍。
(三)騎士授予儀式 騎士授予儀式是確認騎士身份的儀式。在騎士縱橫的整箇中世紀時代,它一直是 騎士制度中具有權威性的儀式,成為每一名騎士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關於騎士授予儀式,已有文較詳談及,在此不再贅述。 需要指出的是,該儀式的舉行時間除了在一些基督教節日、朝聖或貴族家庭中進行重大活動時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戰役前或激戰後,該種情況在14、15世紀屢見不鮮。例如1337年,英法戰爭即將爆發時,英方在3月11日為20名騎士舉行了授予儀式。二是國王或大封建主在旅途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第一次記載發生在1354年9 月31日,查爾斯四世授予弗朗西斯為騎士。當時,德皇騎在馬上,用手拍著佛朗西斯的脖子說:“成為一名好騎士,忠於帝國”。然後,兩名查爾斯的隨從貴族為他安上了馬刺(註:理察·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41、42頁。)。
如果說騎士的各種儀式是騎士制度規範化的一部分,那么,騎士禮節則是騎士制度生活化的一部分,這涉及騎士的衣食住行。例如,騎士要穿著整潔,在領主及貴婦面前保持禮數;站時不要抓撓身體或倚靠著柱子;在讓他坐下前不要坐下,騎士侍從不允許與一個騎士共同入座,即使這個騎士是他的父親也不行;用餐時“不能用肉直接去蘸鹽碟里的鹽,不能把鼻涕擦在桌布上,不能用小刀剔牙”;出行時“要高貴莊重地走路,不得向動物投擲樹枝或石塊,不得喚狗咬人,要禮貌待人”;平時“要參加教堂里的宗教活動,要俠媚婦女,要服從主人的命令”(註:約瑟夫·斯瑞:《中世紀詞典》(Jospe.R.Strayer,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紐約1982年版,第660、661頁。),等等。雖然涉及這方面的史料更加模糊而破碎,但我們仍能從近代以來的西方禮節中窺其一斑。 由此可見,儘管騎士的儀式、禮節有著世俗的成分,但人們更多體驗到的是基督教氣息。宗教性滲透到騎士的生活之中,極大地影響了騎士階層的思想觀念。“一個人如果不是基督徒,沒有接受過洗禮就不能成為騎士”;“沒有信仰,你就不能很好地履行騎士的義務”(註:萊昂·高梯:《騎士制度》(LeonGautier.Chivalry),紐約1968年版,第10頁。)。
因此,宗教熱忱在騎士制度的盛行時期大行其道,騎士被冠以基督教騎士之名。一批騎士之花如一度隸屬於教皇的條頓騎士團、醫院騎士團、聖殿騎士團成為騎士的楷模。 總之,通過對有形的制度層面的梳理,筆者認為,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是指以軍事采邑為基礎、以騎士服役為表征、以基督教為指導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統治為本質的騎士階層所特有的組織制度、法律規範、道德準則、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的總稱。
西歐中世紀騎士的武器裝備及其演變
西歐中世紀騎士是職業軍人,他們主要的社會職責是從事戰爭。戰鬥以及與戰鬥有關的習武、比武等行為是騎士生活中最重要內容。因此,武器和裝備不僅是每個騎士不可缺少的,也與其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那么,中世紀騎士們主要使用什麼樣的武器和裝備?它們又如何不斷得到改進?搞清這些問題對我們進一步了解中世紀的騎士生活十分必要。
一、長矛和劍
長矛是騎士最重要的武器之一。騎士在戰場上與敵人交戰,最先使用的武器就是長矛。 中世紀之前的歐洲,長矛在戰爭中的使用非常普遍,步兵用,騎兵也用。長矛由鐵質矛頭和木質矛桿組成,比較輕便。古羅馬時,步兵和騎兵的長矛既可手持刺殺敵人又可拋出射殺敵人,類似標槍。羅馬時代的騎兵為輕騎兵,由於沒有馬蹬,騎兵無法在混戰中穩穩地騎在馬背上,他們大多在一定距離之內拋出長矛,射殺敵人。早期法蘭克人的長矛主要為滿足步兵作戰需要,有些矛頭帶有倒鉤,矛桿的大部分用鐵皮包住,這種矛刺入人體後,由於有倒鉤,造成的傷害很大。如果刺中對方盾牌,持盾牌者很難把長矛拔掉,也很難迅速砍斷矛桿,此時,持矛者可使矛另一端搭地,並迅速衝上,用腳踏住拖地的矛桿,壓下敵人的盾牌,當敵人的頭和胸部暴露的瞬間,用手中的其它武器直取對方要害。(註: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12頁。)
中世紀騎士制度產生之初,騎士們使用的長矛大多延續古羅馬和日耳曼式的長矛,但也有一定的改進。由於馬蹬的廣泛使用,騎士的作戰方式發生變化,他們可單手持長矛與敵人廝殺,矛桿的長度和粗度都有增加,矛頭已無倒鉤,矛尖也變成平緩的菱形或柳葉形,有的矛頭下端兩邊有橫凸出來的小“矛翼”。這一系列變化都有利於騎士在馬上衝刺敵人時,長矛不至於戳得太深而不易拔出。 12世紀以前,矛桿的前後粗細基本一致,在戰場上如需要,長矛仍可被拋出刺殺敵人。1066年的哈斯丁斯戰役,法國騎士們正是用這種方式打亂了英國軍隊城牆似的盾牌陣容。12世紀早期,在某些騎士長矛的矛桿手握處前面有一小圓環,這可能是持矛者在進攻時,為防止衝擊的反作用力易使長矛脫手所設。(註: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232頁。)
13世紀以後,出現前細後粗矛桿,手握處刻有手握槽柄。這種長矛由於矛桿前端比後面細許多,使長矛大部分重量移至手柄處,易於騎士控制和掌握平衡,槽柄使騎士在衝刺時長矛不易脫手。14世紀,矛桿手握處前面出現一圓形金屬擋盤,對持矛的手起保護作用。同時,矛頭出現錐形。(註:雷蒙德·魯道夫:《騎士和騎士制度時代》(Raymond Rudorff,Knights and the Age of Chivalry)紐約,1974年版,第214頁。)
中世紀騎士長矛矛桿很長,在12世紀,矛桿長度不少於8英尺。14世紀末,有矛桿長達15英尺。矛桿以梣木最為普遍,也有用蘋果木、鋨耳櫪木、松木等質地比較堅硬且具一定韌性的木材為宜。 行軍途中,長矛通常被斜扛在右肩上(如果是右手持矛)。發現情況準備進攻時,長矛被垂直豎起,底端墊在右馬蹬邊,或置於右手鞍褥特製的凹槽上。進入進攻距離後,騎士持平長矛,用踢馬刺催馬向前衝去,矛頭穩穩地對準敵人。持矛方式大體有兩種:一種為手握矛柄,矛桿底端抵住右側大腿;另一種是手持矛柄,用臂膀和腋窩穩住矛桿後端。這兩種方式都使長矛從馬脖上方的左側伸出,指向敵人。(註:萊恩·高梯:《騎士制度》(Leon Gautier,CHIVALRY)紐約,1968年版,第322頁。)
劍,是騎士另一重要武器,在戰場上它往往被用於長矛折斷後與敵人近距離的白刃戰中。長矛桿容易折斷,甚至在一次戰鬥中會折斷幾支。而一把好劍往往伴隨一個騎士的終生。因此,騎士對自己的劍十分珍視。 劍由雙刃劍身、劍柄、劍柄前面的橫擋以及劍柄底端的柄錘組成。中世紀早期的劍,與上古時代的劍區別不大,上古時期決定戰爭勝負的決定性力量是步兵,劍主要由步兵使用。當時的劍劍身較寬,兩刃間的距離從上到下寬度一致,劍身帶有血槽,主要用來劈砍,必要時還可拋出。騎士軍隊成為歐洲戰場上的主力部隊後,劍與長矛一樣成為騎士必備的武器。隨著劍被騎士廣泛使用,一度曾被法蘭克人非常喜愛使用的刃部寬闊呈月牙狀彎曲的戰斧逐漸退居次要地位,單刃長刀也被淘汰,這兩種武器更適合步兵雙手揮舞。
大約公元900年左右,劍的形狀出現新的變化,劍身從柄部到頂端逐漸變窄,這種劍的重量大多集中在柄部,使騎士單手持劍時感到輕便,易於劈砍和刺殺。中世紀劍的長度,大約為94厘米,其中10厘米左右為柄部,柄部寬55厘米左右。 劍柄前部的橫擋與劍身和劍柄呈十字形,11世紀時,橫擋的長度有些增加。12世紀,橫檔與劍身、劍柄垂直相交的形式最為普遍,但也有些劍,兩邊的橫擋呈銳角狀向劍身方向彎曲,也有劍的橫擋只是向劍身方向微有傾斜。有一把從12世紀保存下來的劍,其橫擋兩端頭,向劍身方向呈直角彎曲,上面雕鑄著動物小頭像。(註:A.V.B.諾曼:《中世紀的戰士》(A.V.B.Norman,The Medieval Soldier)紐約,1971年版,第236頁。)劍柄下方的柄錘大多為圓球形、半球形。11世紀出現有一定厚度的圓片形柄錘。12世紀這種形狀的柄錘變得普遍。柄錘的重量與劍身重量成一定比例,使持劍者易於掌握平衡。劍柄與劍身由鋼鐵質材料通體煅造而成。有的劍的柄部用兩個夾片與柄芯鉚在一起。劍的橫擋、柄與柄錘部分往往鑲嵌各種寶石,並且有的把聖人的遺骨、遺血、遺發、遺物等鑄進柄部和柄錘裡面,以求保佑。從《羅蘭之歌》對羅蘭的寶劍杜論達的描寫中可見到:
“啊,杜論達,
你是多么聖潔美好,
你的金柄上鑲滿神聖珍寶,有聖巴西的血和聖彼得的牙,
還有我主聖但尼的遺發,
還有衣服屬於聖瑪利亞。”(註:楊憲益譯:《羅蘭之歌》上海譯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6頁。)
劍平時被放在鞘中,劍鞘通常由薄木或鐵質材料製成,外蒙羊皮紙或絲綢。劍鞘的邊緣由鐵皮鑲住,劍鞘有扣環,用帶子穿過,繫於腰間。 劍對於騎士不僅僅是一種重要武器,它還有神聖的象徵意義。騎士的劍,在授劍儀式上要經神職人員的祈禱。(註:麥可·福斯:《騎士制度》(Michael Foss,CHIVALRY)紐約,1976年版,第38頁。)
劍的雙刃具有不同意義:一邊服務於上帝,打擊異教徒和上帝的敵人;另一邊保護人民,懲治殘害弱者的惡人。劍是正義的象徵,騎士隨身帶劍,並可隨時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