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中涉及依附農民經濟地位和法律身份的制度。它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農奴對封建主人身依附關係的基礎之上。封建主將土地以份地的方式分給農民,把他們世代束縛在土地上。這些農民為獲得份地的使用權,受到封建主的各種剝削和奴役,成為依附於封建領主的農奴。農奴被迫為領主提供沉重的勞役,通常每周為他們耕作自營地或服其他雜役兩三天,還要交納實物或貨幣地租。農奴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們要向主人交納人頭稅、結婚稅、財產繼承稅等,領主則可以對其進行買賣、交換和轉贈,但農奴的地位優於奴隸。農奴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和生產工具,如除了份地外,還有歸個人使用的宅院地和菜地;可以結婚,擁有自己的家庭;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權利,如法律規定不能任意殺死農奴;勞動的一小部分成果可由自己支配,勞動的興趣比奴隸要高。農奴是封建社會的主要勞動者,但在領主超經濟的強制手段下,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所受壓迫最重。直到14、15世紀,在商品貨幣關係和農奴起義的衝擊下,農奴制終於瓦解,大多數農奴都獲得自由。
西歐農奴制 (serfdom in West Europe)
西歐封建社會中一種依附農民的經濟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綜合制度。農奴(serf)一詞源自羅馬人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人身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社會地位極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剝削和奴役。農奴世代耕種莊園的份地,但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為了使用土地還必須為封建主服沉重的勞役,一般每周3天耕作領主的自營地。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家庭,經濟獨立,可以維持本身的再生產。
從法律地位看,農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傳。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隨便將其殺害,但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贈送他人(實際上買賣農奴的情況並不很多)。農奴要負擔作為人身不自由標誌的捐稅,如結婚稅(理論上認為當農奴和別的莊園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財產繼承稅(意味著農奴的財產屬於主人)和人頭稅(源於農奴外出莊園謀生要得到主人允許)等。農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歸主人審判,但無權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也不受理農奴案件。農奴不得服軍役,亦不得擔任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