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農奴制

西歐農奴制

西歐封建社會中涉及依附農民經濟地位和法律身份的制度。它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農奴對封建主人身依附關係的基礎之上。封建主將土地以份地的方式分給農民,把他們世代束縛在土地上。這些農民為獲得份地的使用權,受到封建主的各種剝削和奴役,成為依附於封建領主的農奴。農奴被迫為領主提供沉重的勞役,通常每周為他們耕作自營地或服其他雜役兩三天,還要交納實物或貨幣地租。農奴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他們要向主人交納人頭稅、結婚稅、財產繼承稅等,領主則可以對其進行買賣、交換和轉贈,但農奴的地位優於奴隸。農奴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和生產工具,如除了份地外,還有歸個人使用的宅院地和菜地;可以結婚,擁有自己的家庭;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權利,如法律規定不能任意殺死農奴;勞動的一小部分成果可由自己支配,勞動的興趣比奴隸要高。農奴是封建社會的主要勞動者,但在領主超經濟的強制手段下,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所受壓迫最重。直到14、15世紀,在商品貨幣關係和農奴起義的衝擊下,農奴制終於瓦解,大多數農奴都獲得自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歐農奴制
  • 外文名:serfdom in West Europe
  • 定義:依附農民經濟地位
  • 地位:人身屬於主人
定義,地位,歷史,

定義

西歐農奴制 (serfdom in West Europe)
西歐封建社會中一種依附農民經濟地位、法律身份等的綜合制度。農奴(serf)一詞源自羅馬人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人身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社會地位極為低下,受到封建主多方面的剝削和奴役。農奴世代耕種莊園的份地,但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為了使用土地還必須為封建主服沉重的勞役,一般每周3天耕作領主的自營地。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家庭,經濟獨立,可以維持本身的再生產。

地位

從法律地位看,農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屬於主人,世代相傳。其生命得到保障,主人不能隨便將其殺害,但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贈送他人(實際上買賣農奴的情況並不很多)。農奴要負擔作為人身不自由標誌的捐稅,如結婚稅(理論上認為當農奴和別的莊園或比自己身份高的人結婚時交納)、財產繼承稅(意味著農奴的財產屬於主人)和人頭稅(源於農奴外出莊園謀生要得到主人允許)等。農奴在法律上和主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歸主人審判,但無權控告主人,國家法庭也不受理農奴案件。農奴不得服軍役,亦不得擔任教職。

歷史

法國的農奴制形成於10~11世紀,古代的奴隸和隸農的後代以及後來的自由農民等都有轉化為農奴的。英國農奴制的形成,則以12世紀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農奴於國家法律保護之外為標誌。13世紀西歐各國形成了農奴制的法學理論。由於受羅馬法的影響,這些理論大都以羅馬有關奴隸的法律說明農奴的地位。但因農奴的實際地位多由各地習慣法規定,存在著很大差異,遂使如何確定統一的農奴標誌有不少分歧意見。晚近西歐學者對農奴的標誌,農奴制的形成及演變等也有爭論。
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商品貨幣關係的影響,一些地區的農奴逐漸積得金錢,贖回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獲得自由。也有一些農奴通過逃亡與墾荒等途徑得到自由。但從13世紀起又出現了封建主通過擴大勞役地租剝削,把一些農民再變為農奴的趨向。由於經濟情況變化和農奴的不斷鬥爭,至15世紀末,除個別情況外西歐大多數農奴獲得了自由,農奴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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