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歐洲為發源地,建立在歐洲文明基礎上,後延伸到現代各資本主義國家的自成體系的法律文化。

基本介紹

有時與資本主義法律文化一詞通用。西方法律文化一詞源於古希臘、古羅馬,發物於歐洲中世紀後期,歷經羅馬法復興、人文運動、啟蒙運動和資產階級革命而走向成熟。從法律文化的階級性來劃分,大致包括三個階段,即古希臘羅馬希伯萊的奴隸社會法律文化,中世紀封建神學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資產階級法律文化。在這幾個階段中,有一些一以貫之的主題和關注的中心問題,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其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①自然法思想貫穿西方法律文化發展始終。古希臘、古羅馬的思想家認為,來自於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義和理性,具有高於一切人類立法的權威。這種觀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難以成為某個人隨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將君主與人民都置於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們崇尚自己的精神創造物而不崇拜君主。中世紀,自然法成為上帝法律的代名詞,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將自然法理論作為反封建鬥爭的武器。主張自然法代表人類的理性,把貿易自由、契約自由、自由競爭以及人權、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資產階級的平等觀、權利觀、自由觀以及法治觀都源於自然法觀念。
②民主思想始終是西方法律文化發展的主線之一。古希臘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隸制民主政治。有著名的“貝殼放逐法”。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針對封建的專制統治提出“天賦人權”、“主權在民”、“人民主權”等主張,並以此為理論根據建立資產階級的憲政和法制。
③羅馬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深遠。其特點是發達的民商法。在西方,“法”字與“權利”相通。法律文化始終貫穿這樣一個精神,即法律是個人權利的確認者、保護者,承認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與此相對應,西方法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法律個人主義觀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認為是以個人為本位的。所以反映簡單商品生產的最完善的羅馬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發展發生了重大影響。從12世紀到15世紀,歐洲出現了“羅馬法復興時期”,許多國家紛紛採用羅馬法。各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大都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體系。最典型的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英美法系也受到羅馬法的影響。
④獨具特色的“契約精神”。古希臘雅典的法律中就規定了買賣、借貸、物品、保管、合夥、租賃及人身僱傭等契約種類。羅馬法主要是契約法。資產階級思想家們創“社會契約”說,將國家說成個人與統治者簽訂“契約”的結果。英國歷史學家、法學家梅因(1822~1888年)提出了法律文明成長的著名公式: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把以個人自由為基礎的契約制度作為區別現代型法制與傳統型法制的基本尺度。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系統闡述:“法治優於一人之治”的法治觀點。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資產階級針對封建專制人治提出“法治”主張,包括法律至上,限制君權、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西方資產階級建立統治以後,又紛紛建立資產階級“法治國家”。
西方法律文化是人類法文化中富有特色的一支,它與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代表的東方法律文化形成鮮明的對此,在各自的發展進程中,應自覺吸收對方文化中的優秀成份來彌補自身的不足。必須反對歐洲文化中心論,這種觀點在法律領域認為歐洲法律文化是人類法律文化的唯一樣板,以西方法律文化的標準來評價其他文化的優劣長短。當然,鑒於西方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建設,需要吸收其有益於促進我們法律文化進步的東西,來改造我們本民族傳統法律文化中不利於社會進步,文明發展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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