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學文庫:指令與規範》書分為六個部分:引論部分區分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第二部分闡明了命題及其不同的運用形式;第三部分闡明了指令的不同類型及其運用形式;第四部分將規範界定為一種以特殊方式與特定社會事實相對應的指令;第五部分區分出規範的不同要素;最後一部分分析與對比了陳述邏輯與道義邏輯中各種聯結式的性質,最終界定了道義邏輯與指令式言語的關係,並重新闡釋了“邏輯值”的內涵。
基本介紹
- 書名:西方法哲學文庫:指令與規範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4624X
- 作者:阿爾夫·羅斯 許章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14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西方法哲學文庫:指令與規範》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作者:(丹麥)阿爾夫·羅斯 譯者:雷磊
阿爾夫·羅斯,被認為是二戰之後最引人矚目的法學家之一,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代表。他在法哲學、道德哲學、憲法及國際法領域均有卓越的建樹。在《指令與規範》這部代表作中,羅斯通過對“指令”概忿的細緻辨析,闡明了法律規範的基本性質,在道義邏輯和法律理論兩個方面,都取得了具有典範意義的成果。
阿爾夫·羅斯,被認為是二戰之後最引人矚目的法學家之一,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代表。他在法哲學、道德哲學、憲法及國際法領域均有卓越的建樹。在《指令與規範》這部代表作中,羅斯通過對“指令”概忿的細緻辨析,闡明了法律規範的基本性質,在道義邏輯和法律理論兩個方面,都取得了具有典範意義的成果。
圖書目錄
前言
Ⅰ.引 論
1.傳統上對“理論”商談與“實踐”商談進行了區分。然而,這一區分的對象及其基礎是什麼依然不清楚
2.言語是具體的語言現象。言語行為是一種具有正確句法結構和語義含義及語用功能的語音序列
3.要區分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本書研究的目標是在這一區分的基礎上澄清“指令”與
“規範”這兩個概念,並為道義邏輯奠定基礎
Ⅱ.陳述式言語
4.短語是一種表達關於某個論題之觀念(或描述某個論題)的語言符號
5.陳述性商談中的語句是一種表達某個命題(某個陳述)的語言符號,命題是關於某個被認為真實的論題之觀念
6.接受或拒絕某個命題(將其稱為真或假)是一種具有斷定功能的獨語行為
7.根據交流的基本規範,主張某個命題是一種具有告知功能的交流行為
8.“擺出”某個命題是一種具有虛構功能的言語行為
Ⅲ.指令式言語
9.指令式言語中的語句是一種表達某個指令的語言形式,指令是某種被認為是行為模式的行動觀念
10.“人格化”指令的範疇包括“傾向於言說者 利益的”指令這類亞範疇,後者包括(1)以 制裁為後盾的命令與鼓勵,(2)權威性命令 與鼓勵,(3)基於同情的請求
11.傾向於聽眾利益的人格化指令包括建議、警告、推薦和用法指引
12.無利益傾向的人格化指令被稱為勸告或告誡
13.非人格化和他治的指令被稱為準命令。它們 包括(1)法律規則,(2)慣習性規則(慣習性道德、風俗禮儀)
14.非人格化和他治一自治的指令包括遊戲規則與基於同意的類似約定
15.自治的非人格化指令包括個人道德原則與判斷
16.接受是一種具有斷定功能的獨語行為。它只與自治的道德指令相關。根據非認知主義的觀點,接受具有構成性
17.指令在交流中被提出時通常具有指令性功能
18.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的根本區別存在於語義的層面。這一區別構成了相應之語用功能區別的前提,並與語法層面上的典型區別相關
19.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的區分並非是窮盡性的
Ⅳ.規範的概念
20.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看,規範既不應僅僅被界定為一種語言現象(作為指令的意義內容),也不應僅僅被界定為一種社會事實
21.規範要被界定為一種以特殊方式與特定社會事實相對應的指令
22.對“規範”概念其他說明的評論
Ⅴ.規範要素分析
23.根據規範對象的確定方式可區分出個別規範與普遍規範。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某個規範就是個別的:通過使用真正的專名或使用與時間標示相結合的描述,它的對象被確定為封閉詞類
24.根據規範情境的確定方式,我們區分出偶然規範與規則。規則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定言的
25.根據規範主題的確定方式,我們可以區分出嚴格規範與裁量規範
26.規範鏈條。命令與禁止
27.在形式化語言中,指令助詞用“義務”一詞來表達。在法律語言中也使用其他一些衍生性的模態表達式。馮·賴特的主張(即“允許”不能被界定為義務的否定式)備受爭議
28.對法律模態表的評論
29.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解釋法律模態是可能的: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適用於法律外的規範性商談
Ⅵ.道義邏輯
30.規範(指令)沒有真值這一事實並不排除道義邏輯的可能
31.在陳述邏輯中外部否定式與內部否定式是等值的
32.在道義邏輯中外部否定式與內部否定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否定式有別於相應的陳述否定式
33.外部道義選言式與內部道義選言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選言式有別於相應的陳述選言式
34.外部道義联言式與內部道義联言式被假定為等值並與陳述聯言式類似
35.外部道義蘊含式與內部道義蘊含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蘊含式價值表中存在混合價值
36.道義邏輯的心理學解釋:羅斯(1941)與馮·賴特
37.遵循魏因伯格的觀點,道義邏輯的諸原則被解釋為界定指令式言語的前提。“效力”與“真”的地位並不平等,它來自於兩個邏輯分支的共同上位概念“接受”
38.道義邏輯與應然表達式(指令)直接相關。但它會對相應的實然表達式產生衍生性影響
附錄
命令句與邏輯(阿爾夫·羅斯)
阿爾夫·羅斯的權能概念(羅伯特·阿列克西)
阿爾夫·羅斯小傳(1899—1979)(克努德·瓦本)
譯者後記
Ⅰ.引 論
1.傳統上對“理論”商談與“實踐”商談進行了區分。然而,這一區分的對象及其基礎是什麼依然不清楚
2.言語是具體的語言現象。言語行為是一種具有正確句法結構和語義含義及語用功能的語音序列
3.要區分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本書研究的目標是在這一區分的基礎上澄清“指令”與
“規範”這兩個概念,並為道義邏輯奠定基礎
Ⅱ.陳述式言語
4.短語是一種表達關於某個論題之觀念(或描述某個論題)的語言符號
5.陳述性商談中的語句是一種表達某個命題(某個陳述)的語言符號,命題是關於某個被認為真實的論題之觀念
6.接受或拒絕某個命題(將其稱為真或假)是一種具有斷定功能的獨語行為
7.根據交流的基本規範,主張某個命題是一種具有告知功能的交流行為
8.“擺出”某個命題是一種具有虛構功能的言語行為
Ⅲ.指令式言語
9.指令式言語中的語句是一種表達某個指令的語言形式,指令是某種被認為是行為模式的行動觀念
10.“人格化”指令的範疇包括“傾向於言說者 利益的”指令這類亞範疇,後者包括(1)以 制裁為後盾的命令與鼓勵,(2)權威性命令 與鼓勵,(3)基於同情的請求
11.傾向於聽眾利益的人格化指令包括建議、警告、推薦和用法指引
12.無利益傾向的人格化指令被稱為勸告或告誡
13.非人格化和他治的指令被稱為準命令。它們 包括(1)法律規則,(2)慣習性規則(慣習性道德、風俗禮儀)
14.非人格化和他治一自治的指令包括遊戲規則與基於同意的類似約定
15.自治的非人格化指令包括個人道德原則與判斷
16.接受是一種具有斷定功能的獨語行為。它只與自治的道德指令相關。根據非認知主義的觀點,接受具有構成性
17.指令在交流中被提出時通常具有指令性功能
18.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的根本區別存在於語義的層面。這一區別構成了相應之語用功能區別的前提,並與語法層面上的典型區別相關
19.陳述式言語與指令式言語的區分並非是窮盡性的
Ⅳ.規範的概念
20.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看,規範既不應僅僅被界定為一種語言現象(作為指令的意義內容),也不應僅僅被界定為一種社會事實
21.規範要被界定為一種以特殊方式與特定社會事實相對應的指令
22.對“規範”概念其他說明的評論
Ⅴ.規範要素分析
23.根據規範對象的確定方式可區分出個別規範與普遍規範。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某個規範就是個別的:通過使用真正的專名或使用與時間標示相結合的描述,它的對象被確定為封閉詞類
24.根據規範情境的確定方式,我們區分出偶然規範與規則。規則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定言的
25.根據規範主題的確定方式,我們可以區分出嚴格規範與裁量規範
26.規範鏈條。命令與禁止
27.在形式化語言中,指令助詞用“義務”一詞來表達。在法律語言中也使用其他一些衍生性的模態表達式。馮·賴特的主張(即“允許”不能被界定為義務的否定式)備受爭議
28.對法律模態表的評論
29.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解釋法律模態是可能的: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適用於法律外的規範性商談
Ⅵ.道義邏輯
30.規範(指令)沒有真值這一事實並不排除道義邏輯的可能
31.在陳述邏輯中外部否定式與內部否定式是等值的
32.在道義邏輯中外部否定式與內部否定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否定式有別於相應的陳述否定式
33.外部道義選言式與內部道義選言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選言式有別於相應的陳述選言式
34.外部道義联言式與內部道義联言式被假定為等值並與陳述聯言式類似
35.外部道義蘊含式與內部道義蘊含式是不等值的。內部道義蘊含式價值表中存在混合價值
36.道義邏輯的心理學解釋:羅斯(1941)與馮·賴特
37.遵循魏因伯格的觀點,道義邏輯的諸原則被解釋為界定指令式言語的前提。“效力”與“真”的地位並不平等,它來自於兩個邏輯分支的共同上位概念“接受”
38.道義邏輯與應然表達式(指令)直接相關。但它會對相應的實然表達式產生衍生性影響
附錄
命令句與邏輯(阿爾夫·羅斯)
阿爾夫·羅斯的權能概念(羅伯特·阿列克西)
阿爾夫·羅斯小傳(1899—1979)(克努德·瓦本)
譯者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