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康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條例

西康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條例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註:西康即現在的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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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康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條例(1952年10月1日涼山彝族自治州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條 西康省涼山彝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之規定組成之。
第二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之產生系西康省人民政府提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任命之。
第三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席主持全體委員會會議並領導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第四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在西康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央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的法律法令及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施政方針與工作任務,結合本自治區具體情況在本區範圍內實施下列職權:
一、執行並轉發上級人民政府的決議和命令,並在本自治區人民政府職權範圍內的、經過上級人民政府批准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實施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決議案;
三、根據民族特點擬定本自治區單行法令和條例,報請省人民政府轉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提請上級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本自治區人民政府自行任免本自治區與所屬各縣、區主要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屬各縣、區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代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決議和命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六、編制本自治區的概算與預算和決算,提請本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准;
七、統一領導和檢查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並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暫設民政科、財政科、建設科、工商科、文教科、衛生科、公安處、財經委員會、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委員會,必要時增設民族事務委員會。
第六條 本自治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承主席之命主持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在秘書長領導下設秘書室和參事室。
第七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所屬各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各科設科長,處設處長,院設院長,室設主任並各酌設副職。
第八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全體會議第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不在依次由副主席根據需要或經三分之一委員以上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全體委員會議,須有達半數的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九條 本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會議每周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主席不在依次由副主席召集之,副主席和秘書長和各委、處、科、院等部門首長出席,其他人員列席。
第十條 本自治區內尚未建立政權機構地區,得參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縣區鄉人民政府組織通則並經與各族人民代表協商報請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及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縣、區、鄉各級人民政權。
第十一條 本自治區及各縣、區、鄉均應定期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報告討論自治區或各縣、區、鄉各項重要工作。
第十二條本條例經本自治區第一次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省人民政府核轉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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