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西寧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和幸福西寧建設,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築物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檢測檢驗系統、安防系統、監控系統、電力設施、通風排污系統等設施。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
規劃和建設、房產、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套用高效、環保、安全的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二次供水服務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供水、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參加。
第十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制定本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並由供水企業在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把關。
第十二條新建工程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由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具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施工,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
(二)供水設施獨立設定,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
(四)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五)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並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檔案,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具備供電和用電計量、消毒、水質線上監測、安防預警和遠程控制系統,滿足信息化管理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監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後,按照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託給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委託給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的,業主或管理單位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第十七條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衛生計生、房產、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擬定市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協調工作。
改造後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協定,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籌集。
第十九條居住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以政府、供水企業投入為主,居民合理分擔,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於“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居民小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需要使用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共有資金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由居民負擔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相關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管理、維修、保養、更新二次供水設施;
(三)二次供水用戶水錶的抄表、收費;
(四)處理二次供水服務質量問題;
(五)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和水質管理制度,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六)設施、設備間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保存不得少於90天;
(七)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活動需要暫停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並及時恢復正常供水。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二次供水設施或者違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二次供水設施;
(二)擅自啟閉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二次供水設施連線;
(三)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妨害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行為。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不得少於1次,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二十七條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國家、省有關二次供水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的情況。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建立健全並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複製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檔案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監測;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計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房產等相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落實治安防範主體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三、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設施未獨立設定,無建築圍護結構,無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的;
(二)儲水設施未加蓋加鎖,與消防儲水設施未分離設定,有滲漏現象,不符合防凍保暖要求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未具備供電和用電計量、消毒、水質線上監測、安防預警和遠程控制系統,未滿足信息化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設定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污水管、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或者污染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二次供水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和水質管理制度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監控系統並保存監控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於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性活動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維護管理工作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水質檢測結果未向用戶公布、未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報告衛生計生、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供水、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西寧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8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55號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直接關係到供水安全和居民的身體健康,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高層建築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一些問題日益凸現,存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多元化,監管職責不明晰,運行維護不到位,一些設施損壞嚴重、供水服務不規範、水質污染風險高、治安隱患多等諸多問題。制定《辦法》,規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明確建設、管理責任,形成統一穩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模式,是確保城市二次供水安全的重要保障。
黨的十九大報告把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我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將二次供水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實現城鎮供水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過程管理,解決好城鎮供水“最後一公里”的水質安全問題,確保二次供水的安全,是我們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忠實踐行“兩個絕對”,打造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建設幸福西寧的具體實踐。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和過程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等國家部委檔案要求,根據市政府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計畫, 市水務局、市法制辦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調研組對我市二次供水方案設計、設備採購、施工驗收、運行維護、清洗消毒、衛生監督、安全防護、計量收費、管理制度等情況進行現場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兄弟地區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辦法(草案)》,《辦法(草案)》經部門協調會、專家論證會、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並反覆徵求相關部門、專家意見,進行了認真建議修改,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政府令形式發布實施。
三、《辦法》主要問題的說明
《辦法》共六章四十五條,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水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關於二次供水的定義。根據《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規定: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築物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檢測檢驗系統、安防系統、監控系統、電力設施、通風排污系統等設施。
(二)關於部門職責。《辦法》明確了二次供水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規劃和建設、住房保障、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關於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責任。為了改變我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主體複雜、運行維護單位職責模糊的狀況,《辦法》從三個方面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責任作了規定:一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生活飲用水水壓、水量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託供水單位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簽訂相關協定,明確雙方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二是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專業化管理,規定新建二次供水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由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規定改造合格後的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三是明確了其他運營管理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管理人員,設施維護更新的台賬管理,抄表計量收費,應急預案,清洗消毒水質管理,安全防護及監控設施等。
(四)關於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辦法》確立了“統一計畫統一實施”的改造原則:一是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範圍,規定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二是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制定責任,規定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衛生計生、房產、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擬定市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協調工作。改造後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的,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協定,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五)關於收費標準。針對全市二次供水服務價格標準不一問題,規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相關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六)關於二次供水水質管理。為了保障二次供水水質安全,《辦法》第四章著重強化了各方在水質管理上的職責:一是強化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從技術標準、制度建設、水質管理等方面,強化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責任;二是強化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從加強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時採取衛生控制措施等方面,強化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監督監測責任;三是強化了運行維護單位的職責,從隊伍建設、應急措施、規範管理等方面,強化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日常管理責任。
(七)關於法律責任。為強化對二次供水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等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幾個問題的決定》和地方立法的許可權,《辦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