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土地監察工作暫行辦法》在1990.07.13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土地監察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7.13
- 實施時間:1990.07.13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約和合理利用國家的土地資源,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一切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轄區內所有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局長為全市土地總監察,全面負責全市的土地監察工作。市屬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為本區、縣土地總監察,全面負責本區、縣的土地監察工作。
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設土地監察科,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設土地監察股;鄉(鎮)、街道辦事處設專職或兼職土地監察員。
第四條 各級土地監察人員執行任務時,必須持有土地監察證。土地監察證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分級核發,並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土地監察機關受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和上級土地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
第六條 土地監察機關有以下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及地方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和貫徹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土地的利用、開發、保護情況及土地的墾復工作;
(三)調查和處理土地違法案件,協助司法機關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仲裁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土地糾紛;
(五)監督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使用計畫的執行情況及費用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六)監督檢查同級和下級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調查處理因堅持執行《土地管理法》而遭打擊報復的案件;
(七)監督檢查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土地管理法》,對民眾進行國土觀念教育;
(九)根據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土地管理工作的建議。
第七條 土地監察機關和土地監察員有以下職權:
(一)檢查權。土地監察員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對本轄區內單位,個人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調查權。土地監察員有權對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有權進入使用土地的現場進行勘察;有權制止違法占地和侵權行為;有權要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詢問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行政處罰權。土地監察機關對違法單位和個人有權作出行政處罰和權屬處理的決定;
(四)行政處分建議權。土地監察機關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向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
(五)執法監督權。上級土地監察機關對下級土地監察機關、鄉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違法案件有監督檢查權;下級土地監察人員有權直接向上級土地監察機關反映情況和問題;各級土地監察人員對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農民之間、農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爭議的裁決以及農民中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決定由鄉人民政府處理。
第九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村企業(含私營企業)、國家工作人員、城鎮居民中所發生的土地違法案件,由區、縣土地監察機關查處。
第十條 市土地監察機關查處下列案件:
(一)市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十一條 處理土地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十二條 土地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土地違法案件立案時應有下列內容:
1.事由;
2.主要對象的概況;
3.主要違法事實;
4.承辦人、總監察、監察科(股)長、鄉(鎮)長意見。
(二)土地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工作時,必須出示土地監察證件;
(三)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調查,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詢問時,要認真做好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後再簽名或蓋章;
(四)土地違法案件的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當事人陳述,5.實地勘測丈量筆錄,6.視聽資料,7.鑑定結論。
(五)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結案。需撤銷的案件,應填寫《土地案件撤銷書》,經總監察或鄉(鎮)長批准,並通知當事人。
(六)經過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土地違法案件,辦案人應提出處理意見,經土地監察機關研究後按批准許可權由總監察或鄉(鎮)長審批。
第十三條 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被批准後要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分建議書》,(以下簡《決定書》和《建議書》)送達有關單位或個人。
《決定書》必須有專人送達,由被送達單位負責人或個人簽收,並寫明簽收日期。
被送達單位的負責人或個人拒絕接收《決定書》的,由送達人和在場人簽名,在送達證上記載拒收的日期和事由,將《決定書》留在被送達人處,即被認為已送達。
有關單位接到《建議書》後,應儘快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土地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土地違法案件辦理完畢後,要及時立卷歸檔,並報上級土地監察機關備案。土地違法案件檔案屬永久性檔案,一案一卷登記編號,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一)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土地原使用者處以非法所得數額的罰款。並根據情節輕重對雙方主管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二)未經批准,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超過批准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均屬非法占用。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的罰款。
(三)國家徵用土地時,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拒不如期交出土地,阻撓施工,延誤了國家建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處以每平方米一至三元的罰款,並責令交出土地。
(四)經批准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期滿拒不歸還又不辦理續用手續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令限期退還土地,並按超期占地時間,每日每平方米處以五角至一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准私自在使用的土地上建房,挖砂、取土、採礦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復耕或恢復土地原貌,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三元的罰款。
(六)未經批准,濫墾土地,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限期治理外,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三元的罰款。
(七)侵犯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要依法退出所占土地。被侵權單位遭受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損失,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的罰款。
(八)棄農經商或從事其他非農業活動,造成耕地荒蕪的,除由集體收回使用權,轉給有耕種能力的農戶耕種外,並收取每年每畝土地荒蕪費五百到一千元。
上述各條中,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土地監察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被調查單位或個人故意刁難,拒絕、阻礙監察人員執行任務的,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如煽動民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影響極壞,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土地監察人員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和調解土地糾紛中,有貪污、受賄以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依法進行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做出顯著成績的土地管理人員和監察人員;
(二)節約用地,合理用地,開發保護耕地等方面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檢舉揭發土地違法行為,對貫徹、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條 各項罰沒款、物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收繳,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辦案經費和獎勵費用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向各級財政申請核撥。
第二十一條 收回的損失賠償費返還給受損失者;追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返還給被征地單位和安置勞動力的單位;依法追回的國有土地,由土地規劃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各級土地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