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西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在2012.07.13由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7.13
  • 實施時間:2012.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決策範圍,第三章 決策程式,第四章 決策審定,第五章 決策公開,第六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陽光決策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合法和公開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嚴格執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信息的公開、新聞發布或者新聞媒體宣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責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面廣、專業性和政策性強、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包括:
(一)研究市政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編制和修改各類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年度計畫;
(三)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四)制定涉及民生的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服務、文化教育、社會救助、城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市政府職能轉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涉及市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研究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七)其他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規定:
(一)決定市政府人事任免;
(二)制定市政府及部門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三)處置突發事件;
(四)不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一般決策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程式已作出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七條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可以按照各自的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認為需要市政府決策的事項,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相關決策事項建議。
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可以通過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相關決策事項建議。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提出決策事項的,依照市政府部門法定職權確定承辦單位。涉及若干部門、職能交叉難以界定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按照市政府工作規則的許可權指定承辦單位;
(二)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決策事項的,提出部門為承辦單位;
(三)區縣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區縣政府為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按照市政府工作規則的許可權指定承辦單位。
第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辦理擬提交市政府決策的事項,應當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起草或委託所聘請的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方案。
第十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交決策建議方案、草案。決策建議方案、草案可由承辦單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
凡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報告。
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法律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風險評估制度。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市政府有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管理規定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書面風險評估報告。
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分類委託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或舉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規定程式徵求公眾意見或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有書面聽證報告。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廣泛徵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意見、公眾建議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對擬提交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依法進行審核,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上報。
第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決策的決策建議方案、草案應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提請市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廳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及其制定說明;
(三)決策論證相關報告及材料,包括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徵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進行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四)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廳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材料齊備的,送請市政府領導批示,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自接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合法性審查。
根據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承辦單位可以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暨立法諮詢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論證。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向市政府提出提交審議、暫緩提交審議的審查建議。
第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廳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送請市政府領導提出意見。可以提交審議的,提請審議;不能提交審議的,書面通知承辦單位。

第四章 決策審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集體審議制度。
第二十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市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由市長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審議的決策事項做出原則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再次審議的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審議通過後應當明確執行單位。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廳、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形成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章 決策公開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廳提請重大行政決策審議會議邀請市民旁聽或進行現場直播的建議。
重大行政決策政府審議會議市民旁聽制度和現場直播制度等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審議會議擬進行現場直播的,在會前20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辦公廳協調通過市級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進行現場直播的預告,公布會議舉行的主要議題等相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廳申請旁聽,市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市政府辦公廳按照有關規定,自通過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目標,落實執行措施,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實行績效評價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應當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執行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頒布實施本年內作出決策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報告,報市政府辦公廳審查。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執行單位提出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績效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有決策作出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後,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第三十條 市政府辦公廳、行政監察機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工作,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確保決策的正確執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主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工作的依法監督和市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民主黨派、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市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專項監察監督工作,及時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違反本規定,導致市政府決策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正確執行的,依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實施。
各區縣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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